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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机制。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下简称任务车辆)的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工作。其中,任务车辆是指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害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灾害,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或同意前往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并承担运输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车辆,不包括
2、经营性物流运输、集体和个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非任务车辆。第三条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公安厅建立定期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所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任务定期联络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工作。第四条省应急厅负责将需要参与抢险救灾的任务车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以下简称协调系统);负责审核确认并及时生成“应急救援码”“灾区通行张贴码”,督促任务车辆严格按照申请的路径和时间依法依规行驶;负责向联动部门同步推送“灾区通行张贴码”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数量、车牌号、行驶路线、相关人员、装备物资信息;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相关协同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应急救援码
3、”“灾区通行张贴码”的推广使用宣传。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做好任务车辆免费通行保障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系统“应急救援码”的推广使用宣传;负责督促指导XX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技术和信息保障中心做好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和统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做好收费站现场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及政策解释工作。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安交管系统做好任务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畅通救援通道;负责在事故灾害现场周边区域管控状态下,利用“灾区通行张贴码”等方式做好车辆检验放行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本系统“应急救援码”“灾区通行张贴
4、码”的推广使用宣传。第七条经省应急厅审核同意,任务车辆和相关人员可获得进入交通管制区域许可、优先放行、收费公路免费快速通行等服务保障。抢险救援力量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范围如下:(一)矿山、危险化学品、森林消防、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等专业救援队伍;(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三)其他经审核同意允许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第八条纳入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当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前通过协调系统进行队伍注册,并及时录入车辆、人员、装备物资等要素信息。灾害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求,指导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协调系统提交救援申请,并认真核实任务车辆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为任务车辆
5、开通“应急救援码”。任务相关人员进入微信小程序“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即可使用(绿码表示已获得通行许可)。第九条任务车辆途经收费公路收费站,原则上通行人工通道,收费站扫码核验后予以免费通行。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需用平板车等运输工具装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后,方可凭码通行。第十条特殊情况下通行ETC车道的任务车辆,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省应急厅XX省交通运输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第十一条任务车辆在高速公路遭遇严重拥堵情形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进入应急车道低速通行,在驶出拥堵路段后应立即驶入正常车道。第十二条任务车辆使用“应急救援码”免费通行路段仅限XX省境内,若通行路段途经省外收费公路将
6、追缴省外收费路段费用。第十三条省内应急力量跨省参加抢险救灾任务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交办公路(2022)24号)的规定予以保障。第十四条任务车辆在进入管制区域时,应当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检验、疏导工作,主动扫描“灾区通行张贴码”并出示核验信息,待检验通过后方可有序进入。第十五条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仅在抢险救灾任务期间有效,在任务车辆复核过程中,经确认不符合免费通行条件的车辆,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相关规定纳入追缴名单;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本机制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解释。第十七条本机制自2023年1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