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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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府函(2021)109号)XX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X府办20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三委”(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减灾委员会

2、、安全生产委员会)、“三部”(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用除军队、武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外的从事抗洪抢险、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航空应急救援等省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偿原则】应急救援补偿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以补偿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适度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

3、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第四条【归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补偿工作。根据不同情形的应急救援行动,补偿资金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或按照XX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补偿费用及核算第五条【费用构成】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第六条【人工补助费】指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补贴。人工补助费标准为人工补助单价乘以单位工日计算。人工补助费标准为180元/工日。单位工日按照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的,每4小时按0.5工日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第七

4、条【食宿费】指应急救援人员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伙食及住宿费用,由灾害事故发生地予以直接保障或参照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第八条【装备费】指从事抢险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产生的费用。装备补助计费标准按照台班次数乘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发布装备租赁费用的50%作为上限据实结算。台班/次按照8小时计算,满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不满4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由各级财政出资购买的装备不计入台班统计范围。抢险救援过程中,造成装备损坏或损毁的,排除自身责任原因外,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计列费用。第九条【材料费】指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油料和

5、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或参照市场价格乘以油料和耗材物资实际消耗用量计算。第十条【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装备器材往返出发地和救援目的地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第十一条【费用核定】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且没有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可参考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所有补偿费用已接受补助的,不再纳入计算范围。第三章补偿对象与主体第十二条【补偿对象】补

6、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二)按照全国“一盘棋”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三)因本省应急救援需要,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三条【补偿主体】应急救援补偿按照XX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确定补偿主体。(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7、代为垫付,并保留追偿权利;(二)自然灾害救援,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补偿。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市、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由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三)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跨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跨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因客观因素无法得到补偿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第四章补偿程序第十四条【申请时限】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向补偿主体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补偿

8、凭证并申请补偿,特殊情况可XX3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补偿凭证】应急救援队伍申请应急救援行动的补偿,应提交XX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见附件1)XX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见附件2)XX省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3)以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等凭证。(一)XX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给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书面通知。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并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调动通知;(二)XX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由应急救援队伍每日填写的任务清单,须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9、或灾害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三)XX省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补偿申请表。由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时限向补偿主体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关费用证明资料(人员名单、装备型号数量及租赁费用计算依据、有关票据等)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由受调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六条【审核要求】补偿主体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跨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补偿,由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

10、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补偿,由灾害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七条【实施支付】补偿主体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由补偿主体支付给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可根据救援实际统筹使用。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一)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二)由自然灾害发生地负责补偿工作的,补偿主体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三)根据

11、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动参加跨省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补偿,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对提交补偿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应急救援补偿经费专款专用,仅限于救援补偿和提升队伍综合救援能力使用,严禁变更经费使用范围。第二十条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补偿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级以上应急、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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