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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有效提升我区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聘的专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培训等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自治区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日常使用、登记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专家基本条件及主要任
2、务第五条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专家按照采矿业、制造业、化工、烟花爆竹、电力热力燃气、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建筑业、水利、地质、地震、应急处置、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消防、法律及培训教育等划分专业组,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专业组及专家适时补充调整。第六条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四)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含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X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专家主要任务(一)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出风险隐患,提出治理整改建议;参与全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为调查处理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三)参与全区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
4、展战略论证,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审查及验收等工作;(四)参与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指导;(五)参与应急管理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六)参与全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七)根据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按管理程序外出参与其委派的工作任务;(八)完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专家选聘第八条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在专家自荐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
5、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推荐外籍人士、港X台人士的,需同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聘任程序(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二)专家填报xx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向所在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专家所在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专家办推荐;(三)专家办汇总推荐报名信息,经过遴选、审核后,形成拟选聘专家名单;(四)审定、公示。经专家办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拟选聘专家名单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反映或经核实无异议的,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定后发文聘任。第十条对达不到第
6、六条第五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核通过后,可确认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第十一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前2个月,有意向继续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出申请,专家办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定同意后续聘。第十二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由专家办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定后,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第四章专家使用第十三条邀请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专家抽取流程1.录入信息。专家使用单位进入专家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填写新增项目信息,系统随机匹配相
7、关条件的专家并生成专家抽取意见表单。2,确认专家。通过发送短信通知,系统收到专家回复短信的指令完成确认,或专家使用单位直接打电话联系专家完成确认。3,使用评价。评价完成之后系统自动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形成附带专家办电子印章的专家抽取意见单供打印。(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单位)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各类事故、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开展工作的,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传相关说明材料可点抽专家。(三)专家使用单位按照需要,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不得随意调整专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可先口头联系专家办抽取专家,后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抽取手续。(四)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在执行工作
8、任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如实、准确评价,作为专家综合评价的依据。(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单位)原则上使用专家库的专家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符合聘请条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聘请国家级专家或临时指派相关人员参与专家工作,按程序和规定支付费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十四条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到达的,应提前告知专家使用单位。第十五条专家使用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第五章专家管理第
9、十六条建立专家管理系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与科技信息化处负责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信息中心负责专家管理系统运营维护,专家办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更新专家信息,对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第十七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办根据日常考核、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每年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综合考核满分100分。第十八条日常考核。按照“一次一评”的要求,专家使用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专家办对专家使用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客观、公正。满分100
10、分,考核标准如下:(一)职业道德(30分)1.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专家接受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或有利害关系人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信息的,扣20分;未经允许擅自将工作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或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2.公正性。专家应公正、公平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在工作任务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不正常现象,未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的,扣20分;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扣30分;现场对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结论未提出不同意见,事后拒绝在审核意见报告签字的,扣30分;专家对出具意见
11、不负责任,事后发表与专家组或个人意见不同言论的,扣30分。(二)业务水平(40分)1.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熟悉行业基本规范要求,违反企业或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生产区的,扣10分;在企业生产区使用企业禁止使用物品的,扣10分。2 .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扣20分。3 .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对所服务的项目提出公正、准确、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态度不认真,经核实,未发现任务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扣30分,未发现任务有重大错误或漏项,导致严重后果的,扣40分;未
12、发现被服务单位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的,后经其他专家发现并核实确认的,扣40分。(三)工作制度遵守(30分)1.任务考勤情况。专家应按时参加工作任务,迟到超过0.5小时的,扣15分;超过1小时视同缺席,扣30分;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扣30分。4 .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扣30分。5 .材料准备。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与专家使用单位联系并取得有关审查材料,了解工作任务的内容。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20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20分。4.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13、的,扣10分,经专家使用单位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扣20分。第十九条综合考核。专家办年终汇总专家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打分:(一)日常考核结果(50分)。专家办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二)第三方评价(15分)。专家办根据被服务单位情况,通过电话问询、邮寄调查问卷等形式,随机选取被服务单位进行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赋分。对被投诉、检举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赋分或取消专家资格。(三)投诉情况(15分)。专家使用单位及被服务单位可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办进行投诉。专家办核实情况后酌情扣分,符合取消专家资格条件的,取消
14、专家资格。(四)培训及考核(20分)。专家办汇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专家培训及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第二十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专家办予以奖励加分(5分/次):(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二)主动发现并报告其他专家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三)对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书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四)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工作帮助,频次在所有专家中排名前十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一条专家考核结果的运用。在每年度考核积
15、分周期结束后,对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一)累计积分在IlO分以上(含IlO)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各类评先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累计积分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警示;(三)累计积分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并通报;(四)累计积分60分以下的,取消专家资格。第二十二条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专家办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三条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等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使用
16、自治区专家时(含同时聘为市级专家的),应使用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委派并考核。第六章专家调整与解聘第二十五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守则:(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派任务。(二)服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管理,参加委派任务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受领应急处置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发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四)在日常工作和任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五)保守国家秘密,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六)执行专家任务时,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17、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报告、回避。第二十六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动申请回避:(一)专家3年内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二)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三)专家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第二十七条专家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或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准可以终止聘任。第二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一)专家不服从管理,2次不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派任务的;(二)接受工作任务后,无故缺席
18、任务的;(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作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工作任务的;(四)每个综合考核周期迟到2次及以上或工作任务未结束,2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五)经证实,2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六)擅自向他人透露不符合项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的;(七)专家工作结论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八)综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九)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十)无故未参与工作任务的。第二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得再行申请:(一)在参加专家工作时,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
19、自以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经调查是由于专家在参与工作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导致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的;(四)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五)参与专家工作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被服务对象宴请、旅游、高档消费、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及财物的;(八)在工作过程中,按照使用单位人员或被检查企业人员授
20、意,弄虚作假的。(九)存在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三十条专家办定期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网站和专家管理系统中公布终止专家资格名单,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第三十一条专家交流和培训专家办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活动。适时组织专家参与网络在线交流,包括:专题讲座;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典型案例开展专家讲评,深入解析案例,发表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重大灾害、典型事故、热点安全问题交流等。专家办组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在专家系统中设立专家学习专栏,提供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最新的技术资讯等,供专家学习、提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