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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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完善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管理、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包括

2、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和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第四条非煤矿山救护队建设原则:立足自身,多种形式;依托现有,因地制宜;一专多能,平战结合;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第五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第六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应通过国家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非煤矿山救援工作。第二章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第七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定员、基地建设、装备配备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中有关建设标准执行。第八条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由矿山企业按照自身规模、开采方式参照矿山救护队资质

3、认定管理规定有关标准,配备人员、救援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突出本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特点。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数量较多的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矿山企业特点、分布及规模等情况,主导或联合矿山企业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第十条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或联合其他矿山企业合作组建,也可出资委托其他应急救援组织共同组建。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小型矿山企业,应单独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邻近专职矿山救护队或其他专职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其他矿山企业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第三章非煤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第十二条专职非煤矿山

4、救护队职责:参加矿山事故救援,抢救遇险遇难人员;负责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审查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开展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矿山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参与其他相关社会救援等。第十三条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职责:协助、参与本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参加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控制和先期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参与组织本矿山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的能力。第十四条非煤矿山救

5、护队员职责:热爱矿山救援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人的精神;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加强救援技能学习和体能训练;遵守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第十五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值班、工作岗位、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安全保密和奖优罚劣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省级非煤矿山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第十七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员按照年轻化、专业化的选拔原则,从大中型矿山企业或社会招聘,队员入队后实行合同制管理。队员年龄超过40岁时,除保

6、留个别经验丰富者外,应返回原矿山企业或优先推荐到矿山企业工作。第十八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队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定期与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每年至少为每家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企业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第十九条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培训与训练;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第二十条非煤矿山救护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带班负责人和值班矿山救护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救护队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省

7、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性质、出动时间、出动人数和后备力量。救援结束后,应在7日内评估总结本次救援工作并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重大事故、救援3日以上或造成救护队员伤亡的还要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第四章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培训第二十二条专职矿山救护中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应经过国家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第二十三条专职矿山救护中队副队长、小队正副队长应经过省级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第二十四条队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到矿山企业实践锻炼;新队员岗位

8、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372学时),并每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积极组织兼职矿山救护队长岗位培训。第五章非煤矿山救护队的保障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救护队所需经费采用矿山企业自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收取矿山救援服务补偿费等方式筹集。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将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二十八条省和非煤矿山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应将补助矿山救护队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采用捐赠形式参与矿山救援事业。第三十条非煤矿山救援实行有偿服务制度。专职矿山救护队通过签订救援协议,为矿山企业提供有偿救援服务,所收

9、取的矿山救援服务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将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未按本办法组建矿山救护队,未与专职矿山救护队或其他专职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时应不予通过。第三十二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员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矿山企业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矿山救护队应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队员经专业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从事处置和抢救矿山火灾、爆炸、水灾、中毒窒息、冒顶、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尾矿库垮坝等各种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职业性专业队伍。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基本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和使用简单矿山救援设备及装备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协助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队伍。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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