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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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第四条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分类分级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

2、、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选矿厂等。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简称省级)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区、市)级应急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市级、县级)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尾矿库除外)之日起30日内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开始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第一节分类第八条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灾害程度、生产布局、工艺装备、安

3、全诚信、标准化等级、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企业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红色)为重大风险、B类(橙色)为较大风险、C类(黄色)为一般风险、D类(蓝色)为低风险。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A类:(一)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二)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三)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单班入井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五)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存在严重冲击地压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六)一等、二等尾矿库或“头顶库”。(七)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份制股东出

4、资人没有每月两次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B类:(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二)灾害程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下矿山: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即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

5、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未对存在冲击地压采取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地下矿山;未经治理,有造成冲击地压或空气冲击波的采空区。边坡高度超过10020OnI之内、凹陷采坑3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三等尾矿库。(三)采掘生产布局。地下矿山开拓、准备、备采三级矿量(露天矿为二级矿量)不符合规定,采掘接续失调;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开采现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中段、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同时回采工作面个数达到3个的矿井;可采储量小于5倍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列入当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尚未封

6、闭井口的矿山;不存在超设计、超定员生产。露天矿山排土场堆置高度120m200m之内;边坡高度、边坡角、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四)地下矿山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开始进行二期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未建成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等永久系统,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五)主要装备。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六)安全诚信。3年内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

7、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隐瞒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2年内纳入过安全生产“黑名单”,1年内纳入过联合惩戒对象。(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或达标后被撤销等级。(八)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不到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挂名”现象。(九)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C类:(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

8、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灾害程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矿山:冲击地压;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能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矿层采取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采空区对正常生产危害较小,内部垮塌时造成的地压应力转移或空气冲击波基本无害的。四等尾矿库。(三)采掘生产布局。地下矿山开拓、采备、备采三级矿量(露天矿为二级矿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不

9、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露天矿山有设计但部分未按设计开采;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不完善;排土场有正规设计,但未按设计建设;铲装作业部分机械化,有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四)主要装备。地下矿山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五)安全诚信。地下矿山3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七)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八)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盲区、事故防范措施有

10、漏洞等问题。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D类:(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灾害程度。下列类型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采空区经彻底治理,不会造成冲击地压或空气冲击波的。五等尾矿库。(三)采掘生产布局。满足下列条件的地下矿山:开拓、采准、回采三级矿量符合规定,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11、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满足下列条件的露天矿山: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边坡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边坡高度、边坡角、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排土场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排土作业;铲装作业全部机械化,无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四)主要装备。采掘工作面采用先进开采工艺,主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五)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

12、以上等级。(七)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能达到要求。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一)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进行自评,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类别等级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三)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或复核。(四)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确定企业分类情况,并在相应网站公示初次分类结果。(五)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完成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后,将企业分类分级信息统

13、一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企业信息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类型、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开采标高、企业所有制类型、采矿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建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号设计能力、开采方式、批准工期、到期时间)、矿山现状、从业人数、外包情况、最大采深、单班入井人数、标准化等级、分类结果、分级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员等。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后,统一公告全省企业的分类分级结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省监管企业分类分级“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第二节分类调整第十四条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进行调整;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按照本实施

14、办法规定条件,调整企业类别。第十五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上调一类。(一)当年发生人员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完成的;(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到期未复评的;(五)“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六)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的;(七)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存在重大隐患的;(九)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类别情形的。第十六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直接上调为A类。(一)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5、二)建设过程中现状设计严重不符、生产过程中未及时填绘图纸以及擅自布置采掘作业面的;(三)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擅自增加开采水平的;(四)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或生产,开采保安矿柱的;(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六)未严格落实采空区“边开采边治理”和“先治理后开采”工作要求的;(七)违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层层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的;(八)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超工期生产建设的;(九)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矿界贯通、超层越界开采的;(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重大水患未彻底根治的;(十一

16、)拒不执行应急部门执法指令的。第十七条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下调一类安全生产类别。(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四)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后达到下调类别的,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

17、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集中公告一次。第十九条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第三节分级第二十条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

18、;省级根据国家部、局、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年度执法计划,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取,进行督导检查。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除XX市全年督导检查抽查企业不少于30%外,其它市级督导检查抽查不少于40%,两年内对A、B类企业抽查检查全覆盖。县级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安全监管工作;全年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定为B级,2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重新评定。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了由负责煤

19、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科室进行监管的外)安全生产风险定为A级,并且始终按照A级企业监管。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XX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一)对A类(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建设,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二)对B类(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三)对C类(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四)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第二十四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标准和监管办法,尤其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选矿厂等进行细化量化,报省应急厅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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