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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群)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研教改、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选聘原则和范围第二条选聘原则(一)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原则进行。(二)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德才兼备,注重教书育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教风端正,无任何师德污点;治学严谨,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第三条选聘范围在学校工作满1年(经批准对外引进的除外)、每学期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且符合选聘条件的专任教
2、师均可参与申报。第三章专业带头人的选聘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学历、职称、年龄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心健康。(二)专业工作经历:近五年持续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或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作。(三)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方向明确,对本专业的前沿动态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宽广的职业视野,熟悉并掌握相关岗位(群)的人文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领域能力的要求;在本行业领域具备较好的企业人脉关系。(四)团建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团队建设能力,能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带领团队进行本专业课程体系构建,进
3、行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具备带队进行项目研究的能力。(五)业绩条件1.教学水平与实践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近五年内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教学类三等奖以上;或学校教学竞赛一等奖。(2)近两年指导学生团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或文体类比赛获二等奖(含)以上。(3)近两年各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中学生评教的成绩排名均位居本教学部门专任教师的前1/2。2 .教科研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内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三等奖(含)1次以上。(2)近五年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重要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2件以上(实用新型
4、专利或软件著作权4件)。(3)近五年内担任正式出版教材主编2部以上(本人每部编写不少于两章约6万字内容);或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正式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内容。3 .社会服务方面满足下列条件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前2)企业研发或技术改造(管理咨询或企业培训),获得项目收入2万元以上(文科1万元)。(六)最近三年,如本人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或省教学成果奖、在国际权威杂志发表论文等标志性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以上业绩条件指标的部分或全部替代条件。(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5、考虑:(1)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或校级成果一等奖(前3)。(2)省级重点专业、品牌专业、高水平专业群负责人,或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要负责人(前3)或校级精品课程主持人,或通过鉴定的省级精品教材主要负责人(前3)。(3)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建设者(前3),省级实训中心主要建设者(前3)o(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主持并成功申报、建设省级高职一类或二类品牌专业。(6)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研究,且到账资金8万元及以上。第五条岗位设置(一)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1名专业带头人,具体名额由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二)对于无专
6、业带头人且无适当后备人选的专业经申请批准可直接引进专业带头人,引进专业带头人的选聘条件等按本办法执行。引进的专业带头人须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推荐申报。第四章骨干教师的选聘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学历、职称、年龄要求: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硕士学位的须具有三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二)专业工作经历:近五年持续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或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工作。(三)专业能力1 .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宽阔的职业视野。对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前沿动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熟悉相关职业(岗位群)的人文素质、职业道德
7、、职业知识和职业领域能力的要求,在本行业领域具备一定的企业人脉关系。2 .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能通过实施传帮带带领课程团队的青年教师提升,在优化本专业课程体系构建、课程标准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具备带队进行项目研究的能力,能在形成和提升团队实力上具有较大贡献率。(四)业绩条件1 .教学水平与实践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近五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教学类优胜奖,或南博集团教学类三等奖(含)以上;或近四年获得过学校教学竞赛二等奖(含)以上。(2)近两年指导学生团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或文体类比赛获三等奖(含)以上。(3)近两年各学期教学
8、效果评价中学生评教的成绩排名均位居本教学部门专任教师的前1/2。2 .教科研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内以前3位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三等奖(含)I次以上。(2)近五年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件)。(3)近五年内担任正式出版教材主编或副主编并承担两章5万字以上编写任务,或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如为合著,则应承担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3 .社会服务方面满足下列条件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前3)企业研发或技术改造(管理咨询或企业培训),获得项目收入1万元以上(文科0.5万元
9、)。(五)最近三年,如本人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或省教学成果奖、在国际权威杂志发表论文等标志性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以上业绩条件指标的部分或全部替代条件。(六)“双师型”教师优先考虑。第七条岗位设置按本专业(教研室)专任教师人数的20%比例(四舍五入)设置专业骨干教师岗位,具体名额由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第五章选聘程序第八条选聘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教学、教科研、社会服务业绩成果、获奖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所在教学部门作初步审核。(二)资格审核:人事
10、管理部门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符合申报资格后,各教学部门召开全体教师会议,由符合申报条件者陈述申报理由和工作设想,教学部门评定小组确定推荐名单。(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学部门推荐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审核确定的合格名单进行审定,提出拟通过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四)学校领导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选聘名单。(五)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六)签订目标任务书。学校发文公布名单,与校长签订任务书。受聘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学校统一制定受聘人履职期间的基本任务,同时由所属教学部门和专业根据受聘人所在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受聘人与专业和课程建设相关联的专项任务
11、。目标任务书原则上一年一签。第九条专业带头人选聘每3年组织一次,骨干教师选聘每年组织一次,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部门协助。第六章聘期管理第十条专业带头人聘期为3学年,骨干教师聘期为1学年。第十一条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按照任务书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期满须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教学科研管理、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依照有关文件和任务书进行。第十二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下一轮申报;期满考核不合格,聘期终止,不可申报参加下一轮评审。第十三条聘期内的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津贴,督促整改;对经督促仍不能按要求履职者,取消其资格。期满
12、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终止聘期;离职则聘期自动终止。第十四条资格管理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及停止发放工作津贴,并收回相应的教科研经费:1 .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 .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者;3 .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4 .受过纪律处分者;5 .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第七章相关待遇第十五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作津贴及发放办法1.月固定津贴:专业带头人900元/月,骨干教师600元/月,每月随工资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放)。6 .年度津贴:每人每年4000
13、元,年度津贴在每年考核后一次发放。每年度考核如完成本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津贴全额发放;如有部分规定工作任务没有完成,将按未完成任务数量情况按专业带头人1500元/项、骨干教师100O元/项予以扣减年度津贴,如年度津贴不足以抵扣,则从已发放的月固定津贴中扣除。7 .浮动奖励:如完成基本任务(或工作职责)以外的其它专项任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工作量和计发相应的报酬,该报酬在聘期结束考核后的次月发放。(二)教科研经费聘期内给予专业带头人1-3万元/年人、骨干教师0.5T万元/年人的教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出版专著和发表文章、购买图书资料、调研等。(三)聘期内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可优先参与各类考察、参加学术(专业)研讨会、专业(业务)培训等。(四)聘期内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年在假期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企业实践,该月工资按照满工作量计发。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专业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暂行)(及骨干教师选拔及培养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管理、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