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志愿者服务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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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团结互助、献身公益、志愿者精神,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及和谐社区建设,协助小区管理,志愿者服务队由小区热心业主自发组建、自愿参加。第二条志愿者服务队在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及授牌,并经所在社区区委会组织备案后正式成立,接受社区组织、业委会、监委会、业主监督,开展各项公益活动。第三条志愿者指由本志愿者服务队登记,并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的热心居民。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队长负责制。第五条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组长若干名。队长由志愿者服务队推选,经小区业委会、监委会表决确定,任期2年。副队长由队长提名,业委会备案

2、。第六条志愿者服务队应为每一位志愿者建立档案,应为每一次服务活动或每一位服务对象建立和登记活动日志。第三章招募与注册第七条志愿者服务队有义务和职责在小区招募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申请。第八条申请加入服务队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志愿者服务队章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2)年满18岁以上,65周岁以下,长期居住在北海公寓小区的居民,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易受情绪影响的疾病。具有一定的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善于团结他人,本人自愿参加活动,不影响本人的本职工作。3)志愿从事小区公益与小区服务事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第九条申请人将填写

3、好的申请书交服务队队长签写意见后,经业委会秘书审查业主资格、业委会、监委会表决通过后,颁发志愿者证书。第十条志愿者退出时,须向服务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收回志愿者证书。第四章服务范围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范围:宣传法制、治安消防日常巡逻、物业服务监督、环境卫生检查、项目质量协助监督、邻里团结、扶危帮困、文体活动等公益事业。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的特别对象是小区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业主成员,积极开展助扫、助洗、助买等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及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享有以下权利:1

4、)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队的培训、领会、掌握各项活动所规定的程序;2)志愿者在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队伍的帮助解决;3)依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确保在适当的安全与卫生条件下从事工作;4)参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对计划的拟订、设计、执行及评估;5)志愿者自身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志愿者组织的服务。第十四条志愿者和志愿者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氾围内开展志愿服务;2)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的章程,妥善保管服务队提供的可利用资源;3)完成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服务工作,做好服务日志记录登记,妥善保管志愿者服务记录;4)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队声誉和形象,保证

5、服务质量;5)开展志愿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袖章、胸牌),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6)对因服务而获取的集体或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7)禁止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行为。8)禁止发生与被服务对象、被监督对象产生言语和肢体冲突。9)若志愿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易受情绪影响禁止参加服务队疾病的,应立即向志愿者服务队申请退出。若因志愿者隐瞒其相关疾病加入服务队或参加服务队活动过程中,导致其疾病加重、恶化或其他连带损害的,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保障及服务要求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的合理经费可向业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委会表决通过后

6、领取。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活动经费。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业委会、监委会和全体志愿者监督。第十六条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险等合适的保险产品。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应注重公众影响,减少对居民群众的滋扰。第七章奖励与处罚1)志愿者服务队成员表现积极、作出成绩者给予表扬,2)志愿者服务队成员有突出贡献者或在活动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者,上报业委会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八条对志愿者负责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以下错误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批评处理:1)在志愿者活动中重大失误者,责令其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2)在志愿者活动中制造纠纷、背离服务宗旨、屡次

7、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第十九条凡有严重损害志愿者队伍形象、声誉的错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第二十条已报名注册的志愿者,半年无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则视其自动退出本服务队。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志愿者全体表决通过,可直接予以除名。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及志愿者队伍活动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本,在本章程规范内开展各项活动。第二十三条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队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志愿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服务队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X第二十四条冒用本志愿者服务队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者,志愿服务队有权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小区业委会、监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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