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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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较高学术水平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

2、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三部分人员组成。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由21人组成。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学院外知名学者和知名院校中聘任,一般不超过6人(管理、医技、美容技术各2人)。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学院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

3、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界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每位委员一般只在1个专门委员会中兼任委员。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三章学术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充分注意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人员组成总数为奇数。(

4、二)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第十二条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专业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业务行政管理能力;(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具有富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六)省级重点学科带头

5、人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推荐,经学院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当选后经院委会会议确认,由院长正式聘任。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除当然组成委员外,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十六条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

6、提出动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解除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职:(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由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者;(二)调离我学院或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正式委员出现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

7、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特邀

8、委员享有上述相应权利。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三)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一)审议专业(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三)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9、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五)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六)审议学院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七)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八)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九)审议学术委员会组织规程(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

10、;(三)代表学院学术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经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四)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决定;(五)指导、监督学院相关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六)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决策评估;(二)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

11、见:(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三)专业学院、研究机构的设立;(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职能部门应当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承担该项工作。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证地进行

12、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后,须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审定。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学院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置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二)负

13、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三)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四)负责督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五)负责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第三十条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14、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三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办公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第三十二条凡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15、方为通过。第三十四条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宜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或学院学生会)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内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用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议决结果向全学院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

16、及申诉。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复议。第三十七条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它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定。第三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一周内出现异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第三十九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第四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经主任同意。任何委

17、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第四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0第四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学院学术工作、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

18、议,学院管委会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如在届中解散停止工作,须由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学院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确认。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H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院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

19、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二级院部教师和学院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

20、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二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4口O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1)二级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21、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富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第八条学术讲座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院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院下达预算计划。第九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院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

22、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需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第十条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院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1.院外学术讲座人支付标准:重点类:800元/场;普通类:500元/场;2、院内学术讲座支付标准:重点类:300元/场;普通类:200元/场;第五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二级院部承办,学院科学技术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二级院部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批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第十二条各二级院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

23、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院科研处登记备案。未在学院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院将不给予经费支持。各二级院部承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4场次(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第十三条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院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十四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1 .由二级院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

24、传海报由申请二级院部负责制作;海报制作的费用,纳入讲座申请预算。由学院一级主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科研处负责制作。2 .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同时在网上公布或广播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学院科研处主管人员联系。3 .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二级院部应规定学生参加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4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将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

25、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学术讲座经费的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1)事先没有提交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2)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3)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4)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科技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各二级学院、基础教学科(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科技保密工作,一般由分管科研的院长(科长)担任,要对本单位从事科研的人员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国家秘密。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对本单位的保密工

26、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制定出计划,并且对保密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到人,年终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第三条各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带密级的科研项目进行保密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第四条凡承担国防科学研究及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以及带密级的其它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承担课题时要与所属院(科)保密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并负责制定该项目的保密制度。第五条如有失泄密情况发生,要追究课题组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在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需要复印时,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和院(科)主

27、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资料,课题组成员在摘抄时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项目结束时交院(科)资料室统一登记保存。第八条在研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研秘密,课题组负责人应负责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单位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保密措施。第九条凡存有课题项目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外存储设备如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都应按密级资料管理。记录秘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不准带出国。不准无关人员接触所记录的秘密信息。第十条凡保密项目,未经学术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音、录像。第十一条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8、,宣读学术论文、报告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第十二条不准在互联网以及公开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展览中宣传报道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第十三条内部发行的各类报刊、书籍、资料不得向国外发行流传。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载时,应书面报告发文单位,取得批准。第十四条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密办和校主管领导报告。直接责任人和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写出失泄密情况报告,分清责任;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向学校写出失泄密查处报告和补救措施,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学术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负责制定全校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写出报告。第十五条对一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技秘密有

29、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有失泄密行为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故意泄密、窃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六条科研处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实施情况,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术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调整教职员工和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木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

30、外观设计专利等;(二)商标权,如学校和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等;(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各种专著、教材、辞书、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做出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摄影、录像及艺术表演等;(四)名称专用权,主要指学校所拥有的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五)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和集成电路布图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是指学校的在编人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对兼职教授、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按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协议约束。第四条木规定适于西安海棠职业

31、学院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科研处),统一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如主管科研的主任)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的事务性工作。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一)组织完成上级知识产权领导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二)在校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三)组织校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普及和宣传;(四)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获得、登记、注册和评估等;(五)应用成果和专利技术许可贸易的组织管理和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核、签订与管理;(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

32、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等。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执行国家、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专利成果归属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由学校主持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第九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第十一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

33、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事先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十二条在我校学习、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和学生,参与本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由学校持有。笫十三条学校的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和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由学校持有。第十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之前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减少重复研究,并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第十六条科

34、技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订立保密协议给予保护。笫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八条以学校的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必须签署书面合同,并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九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时,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法定代表人批准。第二十条我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科技展览等,要承担保密

35、义务。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必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科技档案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二条建议教职员工和学生对计算机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本人利益。第二十三条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获得专利权等的奖励见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名称、商标、校标图案及其他标志均为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无形资产,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以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名义对外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剽窃、窃取、篡

36、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地处分,对无权处理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民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教学、科研、创造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和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应追究其责任,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许可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校长办

37、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校校风的重要实践内容,是提高学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一流学院建设”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第二条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加强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

38、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第二章基本学术道镌规范第五条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严格自律,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坚持诚信原则,忠于真理、探求真知,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

39、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的学术声誉。(三)公开公正,提倡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公正原则,坚持客观标准,正确评价他人学术贡献,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四)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不属实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提倡团队协作,尊重合作者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发扬学术民主,学术评价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五)以身作则,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40、。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感染和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第六条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有关国家法规。(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木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如实标注,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应自己完成论文或著作的撰写、

41、投稿以及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委托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论文或著作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著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成果,并对发表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成果发表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著名作者对发表成果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所有署名作者都必须对发表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著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四)以认真负责、

42、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五)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六)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

43、、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八)导师对学生论文应严格把关并负有指导责任。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需经导师审核。(九)抵制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和剽窃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一)伪造和篡改,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发表、成

44、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以及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二)抄袭和剽窃,侵犯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并据为己有,或将他人未公开

45、的作品或研究计划透露给他人。(三)i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同-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将同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的除外。(四)发表成果“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代理他人撰写论文或著作;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或著作以及对研究成果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本办法中“第三方”指除作者和出版物或出版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46、;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等。如遇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调查结论和评判意见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成立的可能性且对调查结论和评判意见的形成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暂缓表决,并责成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择期另行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及表决。第十六条凡校学术委员会所形成的处理意见,属于学术纪律处分的,即为最终裁定;属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立

47、案调查期间,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学术不端受理程序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校科字(2009)147号)同时废止。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研处审批后,向专

48、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研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研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科研业绩。第十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需报科研处审查,科研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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