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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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研究目录中文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绪论错误!未定义书签。(-)研究目的和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新定位和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新定位错误!未定义书签。1、“农民工”定位错误!未定义书签。2、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农民工劳

2、动权益缺失的根源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错误!未定义书签。1、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效力等级不高.错误!未定义书签。2、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不利于农民工错误!未定义书签。3、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错误!未定义书签。4、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错误!未定义书签。()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维权意识不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解决农

3、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公平对待是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2、改革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错误!未定义书签。3、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4、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错误!未定义书签。1、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错误!未定义书签。3、完善工资发放机制,确保解决工资拖欠问题4、健全农民工劳

4、动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从组织上给予农民工维权的强有力的支持错误!未定义书签。1、加大工会的组建力度错误!未定义书签。2、农民工应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社团组织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从组织上给予农民工维权的强有力的支持错误!未定义书签。结束语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中文摘要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工资被拖欠、劳动环境恶劣等。而在其权利被侵害之后,维权道路的困难重重又使他们望而却步。

5、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于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也在于不完善的立法执法制度。本文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关健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绪论(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个特殊群体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它揭示着农村劳动者从缺乏自由的封闭状态下获得了解放,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既使农村居民的劳动就业权与生活意愿得到了尊重,更使其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进而使其生活境况不断得到改

6、善;同时,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之所以被称为农民工,则是他们在现行制度程架下不能取得与拥有城镇户口身份的劳动者平等地位并享受相应权益的标记,它揭示着传统户籍制度及附加在这种制度之上的其他相关政策所具有的非公平性乃至歧视性。农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特殊社会群体。然而正是这个特殊群体,为我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已接近1亿人。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农民工进行关注,研究他们在城市的基本生存状况,了解他们与城市融合的主观愿望与客观现实,对于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

7、和谐发展将大有裨益。(一)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重点本文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入手,首先对“农民工”及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重新定位,确定身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并且详细阐述了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及被侵害的现状。随后重点深入分析了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富有建设性的、确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新定位和现状(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新定位1“农民工”定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农民工”的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或是概念。广泛阅读文献、相关发表文章和论文之后,我借鉴了谭立光同志在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

8、保护一文中的观点。“农民工”这个词更多的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同时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现状,维护农民工和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对“农民工”一词从法律意义上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2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

9、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隙权等。(1)劳动权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者的其他权利都是从劳动权派生来的。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高度重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41页.视。农民工作为我国众多劳动者中的一个群体也应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2)休

10、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以后,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目前,我国农民工多从事体力劳动且多为又苦又累的劳动,休息权对于他们来说显得更加重要;另外,由于农民工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的,他们背井离乡更应保障其休假权,使其可以还乡与亲人团聚。(3)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主要包括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

11、标准、工资支付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一些基本的保障。农民工本身是农民出身,是中国的贫困群体,他们不辞辛劳的来到城市打工为的就是挣点钱养家糊口,如果连这么一点微薄的血汗钱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其生存和生活便会出现问题,侵犯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即是侵犯了他们的生存权。(4)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N.

12、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X.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N.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权是劳动者生存与健康的基本需求,是农民工实现劳动权的保证,也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5)社会保隙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13、利。它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和劳动法对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或遇到特殊情况困难,暂时不能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只有通过社会保险解决或减轻其本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从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其劳动热情,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6)职业技能培训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须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法定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水平比较低,基本上都是文盲、半文盲,让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任何群体接受技能培训的紧迫性都强。(7)提请劳动争议

14、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劳动关系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N.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N.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

15、.权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定维权程序。(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1)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

16、宏观指导体系。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监督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前三点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第四点则是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而设,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为重要。在劳动保护方面: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农民工)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

17、工的休息休假权益。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杨芳、问清泓.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析N.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6),第3期.会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1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我们应该承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的法律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既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有地方劳动部门制定的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受对农民工角色定位的影响,在现行法律体系内部、法律法规与

18、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之间都存在着很多矛盾和的现象,使得农民工群体成为劳动权益受侵害非常严重的弱势群体。(1)劳动权频遭限制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充分就业权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而劳动法一方面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看作是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如根据北京市劳动部门诸如北京市劳动局指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由于身份的原因,农民工在就业时频频

19、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工无法依靠自身的竞争力争取到好的劳动条件,也没有工会组织让农民工依靠以集体谈判力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陷入了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一“囚徒困境工农民工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农民工们的“最优策略”是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2)报酬权常遭侵害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片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M中国法制出版社.通

20、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二是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现象普遍存在。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导致求职难、就业难,已然形成了以用人单位意愿为准的需方市场,因而农民工的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报酬请求权更是屡遭侵害,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3)休息权难以保证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是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

21、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这样超时疲劳的工作方式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4)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很多企业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5)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

22、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

23、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不签劳动合同或是签生死合同的现象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根源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它是农民工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正当权益被侵害的根源。这种根源产生的原因就在于,与农村户口相比,城市户口多了许多附加功能,如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招干、退伍、金融、财政、电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很多方面,城乡户口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方面导致我国不能建成完全平等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以及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系;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公共资源配置向城市过度倾斜,出现城乡差距过大的社会

24、问题。(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1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效力等级不高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X.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杨友志.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探讨N.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第15卷第2期.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对他们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我国的劳动法本身存在许

25、多不完善的地方,它主要保护对象是已经找到工作的职工,而那些因为受到歧视没有找到工作的农民工很难通过劳动法得到法律救济。由于法律的缺乏,政策便起主导作用,用政策来填补法律缺乏是可以的,但这只能是短期行为和无奈之举,于是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颁布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其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这些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就受到限制。同时,我国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难以协调统一,在农民工流动性很大的情况下,往往让他们无所适从。而具体到民工工资的支付上,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关于

26、工资条款的规定均显得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属于典型的“有规定,没标准”;这些法规对于工资支付的方式、标准、项目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随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老板的法律处罚,因依据不足、手段不硬等缺陷,并无法有效的实施,无法确实地保护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2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不利于农民工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十分繁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很多案件要经过“一裁两审”的情况,而当一个劳动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这种诉讼就只能使民工们望而生畏了。纵然如此,启动仲裁程序还必须在60天的时效之内,否则

27、会被驳回仲裁申请。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司法机关能给予农民工的也只保护其60天之内的工资。因此,法律在民工维权的道路上并没有提供“绿色通道二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马跃.民工荒”问题的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2005(4):6-9.董莲凤、汲湘彦.当前民工权益缺失及对策研究J.科技与经济,2006(16):84.通常律师不愿意代理这类案件;而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3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

28、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控乏力。具体来看: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正如梁慈星先生所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你们看看那部劳动法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导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

29、家J(这句话最好注明引自哪儿)4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力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陈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

30、,第1期:第189页至第192页.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

31、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事实上,农民工长期以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利益受损且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使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雪上加霜。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

32、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五)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维权意识不强M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N.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由于普法宣传投入不足,宣传的形式、范围缺乏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舆论范围,不利于各有关方面和农民工自身运用法律

33、手段进行维权。正是因为这样,农民工通常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原因,可以从你写出的现象进一步向农民工问题上再靠近一点,多谈谈“为什么”不然看起来像是继续说明存在的问题。这几个原因里有深层次的,也有表面一点的,可以看看哪些是比较致命的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四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公平对待是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作为维护

34、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首要原则。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农民工维权的协调机制,加快配套政策研究,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功能。各级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其他不合理的二元政治经济制度,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这样做可以破除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的制陈款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第1期:第189页至第192页.会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X.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第3期.杨友志.农民

35、工权益保护理论探讨N.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第15卷第2期.度性障碍,消除他们心理上与城市社会的隔阂,通过形成统一的劳动、人事、工资、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制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2改革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改进对进城农民工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杜绝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排斥性政策与做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精神,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平等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工种限制,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消除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在劳动市场准入方面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3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

36、为城市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按照公平原则,农民工有权平等享用城市公共服务。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工输入地政府,有责任维护好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解决好他们的各种问题。政府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民工关于居住条件、子女上学、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推进配套改革、制定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相应政策;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精神关怀和心理辅导,通过建立文化设施和完善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他们尽快

37、融入城市社会的主流文化。4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很多农民工提出意见建议,希望劳动合同法能明确规定同工同酬。此外还要保障农民工作为公民在基层组织中公平、合法、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在入党、干部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劳模先进等方面,应与城市就业人员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二)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

38、了确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必须加强我国关于劳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面建设,给农民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就业环境。1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1)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

39、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3)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I杨友志.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探讨N.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第15卷第2期.会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

40、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隙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使

41、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的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农民工来说,一般争议案件的时间成本往往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很容易放弃仲裁和诉讼请求权。因而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应该重在简洁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窠件应免收受理费,改由用人单位支付;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用。3完善工资发放机制,确保解决工资拖欠问题(1)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何延军、

42、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依法明确工资基本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其次要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地区可适当的结合当地地实际情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第三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尤其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求企业事先设立工资帐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工资拖欠或老板卷款而逃。第四要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

43、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五要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2)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责令整改、公示社会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还要在法律责任中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并规范赔偿金的适用。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认为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构成了骗取劳动者的劳动或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侵犯财产罪。建议在我国刑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恶意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4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44、制度(1)变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追索工资、特别是民工追索工资本身即意味着自身费用的不足和负担的加大,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应当简便程序以节约民工维权的诉讼成本,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因此,有必要给予民工选择权,使其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进入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6):第57页至59页.陈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第1期:第189页至第192页.诉讼程序,保证农民工诉讼的简便高效进行。由于诉讼程序有二审终审制的保障,选择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

45、的公正性。这样既简便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加快了民工权益的实现,有效节约诉讼资源。(2)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经济状况比较差,往往负担不起正常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使得他们在受到侵害后很难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得到法律救济,所以,应当建立起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和诉讼仲裁费用的减免制度。(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对建筑、中小型劳动密集加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监察,既要尽快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

46、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在监察手段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强劳动工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抓好专项培训I,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从组织上给予农民工维权的强有力的支持1加大工会的组建力度陈慈.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第1期:第189页至第192页.工会的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在为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工会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工会

47、组织反映他们利益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农民工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在劳动关系运行环节,抓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设;在劳动关系监督环节,切实纠正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劳动关系调处环节,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性监督,并通过职代会等形式保证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农民工的话语权。2农民工应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社团组织。团体内部成员进行自治管理,维护团体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平衡劳资关系,为保持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由该组织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协商不成由该组织代表农民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样,农民工的愿望和合法请求就可以通过信赖的组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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