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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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

2、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

3、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o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

4、、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

5、、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

6、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

7、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

8、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

9、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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