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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储备调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肉),是指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第三条储备肉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常规储备是指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建立的常设储备。临时储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启动临时收储建立的储备。储备肉是省政
2、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省政府。第四条储备肉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第五条在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储备肉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四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提出储备肉收储、临时增储(调减)、投放(含动用以及动用后补库)计划(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报省政府审定,并协同省级商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和投放(含动用、出库及补库)计
3、划。牵头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肉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商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按规定程序拨付储备肉财政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用于储备肉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储备肉生产的检疫和屠宰企业肉品质量自检的监督。第七条承储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及出库等工作,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上报储备肉轮换、出入库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报储备肉财政资金补助等有关事项
4、。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经营企业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二)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及安全责任的储存冻库,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800吨;(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省级储备肉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第九条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级商务部门牵头通过竞争性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
5、确定后承担储备任务期限不超过3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生猪和猪肉价格过度下跌等紧急或突发情况下,需要紧急增加储备肉收储的,原则上由原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原承储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第十条承储企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储存库址发生变更,或企业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或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储备肉任务落实的,应于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商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商务部门每年与确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第一年(上年)按照承储协议约定进行储备和管理的,再卷订下一年协议。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二条根据报请省政府同意的储备肉收储计划,在承
6、储企业确定后,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肉入储计划2个月内完成储备肉入储工作。第十三条储备肉来源分为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储备品种包括H、IV号分割肉,白条肉及其它分段或分部位冻猪肉等。国产的储备肉应在入库前60天内生产。疫情期间,储备肉货源产地应限制在无疫情或疫情低风险的国家或区域。第十四条入库的储备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标准和要求。国产猪肉屠宰加工的检疫、检验、操作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库肉品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有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猪肉须为指定口岸进口,具备入境货
7、物相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必要时,还应具备消毒证明、专项病毒检测报告以及可追溯信息等资料。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肉入储,并将执行情况报省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未经省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第十六条确定的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的,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第五章在库管理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对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8、。承储企业储备肉专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专项台账,全面准确反映储备肉入储、在库、轮换、出库管理等情况,并及时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专项台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专项台账应主要包括:(一)品种、数量、货源产地;(二)存放地点、入库日期、保质期限;(三)出库流向;(四)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储备肉在库管理和日常管理。存储期间,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要求,积极履行信息资料报送义务。第二十条发生疫情、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或发生、发现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等情况时,承储企
9、业应立即处理,并向省级商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为在库储备肉购买财产保险。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以及在库肉品品质检验等。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检验,定期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要求。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瞒报入储和在库储备肉数量、品种,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六章轮换管理第二十四条储备肉每年须进行至少1次轮换。对于保质期限不足4个月或再继续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肉,必须进行轮换。每次轮入的国产储备肉应在入库前60天内生产。若因轮库不及时,造成肉品
10、过期等情形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应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的原则,自行确定储备肉轮换的频率、时机和方式,自负盈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商务部门报告轮换情况。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轮换的,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70%,轮出与轮入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轮入的,须报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擅自动用储备肉。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肉轮换管理。可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
11、报省级商务部门。第七章出库和动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报省政府审定。省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下达的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动用计划明确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肉投放到指定地点。动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条储备期满且省政府
12、未动用的储备肉由承储企业自行出库。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一条储备肉动用和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等市场化方式,或者按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和就地销售等涉及的底价或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自负盈亏。储备肉动用和出库时,因特殊情况,政府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投放储备肉的,其价格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造成投放价低于入库成本价的差价,由省级财政负责补偿。第八章费用补助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补助资金包括所占用资金费用补贴和定额补助两部分,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库量、在
13、库天数和储备计划下达有关文件规定等计算。从储备肉入储计划下达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期初,在储备肉入库计划完成并经省级商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向承储企业预拨付40%补助资金额。期末,由省级商务部门对承储企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第三十三条储备肉承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采取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解决,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所占用资金费用补贴。承储企业所占用资金费用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1年为1个周期,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部门根据
14、猪肉价格波动情况测算确定承储所需资金额。承担临时储备的承储企业所占用资金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承担储备肉冷藏保管费、库损费、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省级财政按包干原则予以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部门研提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临时增加储备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凡享受本政策的承储企业,若事后违反政策规定,须退还已获得补助、补贴资金。因同一事由享受政策补贴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
15、六条省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储备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省级相关部门可联合开展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抽查。也可委托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储备计划有效落实。第三十七条省级储备肉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存储期间,承储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储备肉在库管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报送省级商务部门。第三十八条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扣减、追回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不按规定和约定执行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视情调整或取消储备计划,并可依法列入失信记录或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四H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