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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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治超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及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是指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站

2、点)处理处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责令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运车辆承运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改正,并监督其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应当就近引导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现场实施。用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的检测站点,包括交通部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租赁第三方设置的场地设施。第四条交通部门设立检测站点,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已设立的检测站点发生位置迁移的,需报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立检测站点,首次设置需经市交通部门同意,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执法

3、机关治超执法工作需要,位于公路沿线或者重要节点,交通便利,周边公路、桥梁状况及通行条件较好。(二)场地所有人同意该场地用于设置治超执法场所,场地经营方(以下简称场地方,包括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执法机关需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资产权属及使用维护、违约责任等。(四)设有相对独立的围墙或围栏,供执法机关的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原则上,用于货物保管的仓库(雨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本区域主要超限货物类型不适合仓库保管的除外)。场地存在其他经营项目或与其他单位共用场地的,车辆停放、货物装卸及保管区应当与其他经营项目使用区域设置硬隔离。

4、(五)设有守卫室、执法工作室等,安装使用称重检测、视频监控、消防、照明和其他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设备。(六)建立车辆停放、货物装卸及保管等管理制度,在明显位置悬挂或放置车辆停放、货物卸载及保管指示引导标识,公示称重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第六条场地方提供装卸、运输、仓储等有偿服务的,需公示货物装卸、保管等收费标准,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货物装卸设备、机具,具有从事装卸、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的相应资质。或者与当地货物装卸企业建立联系协作,能够满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工作需要。(二)场地方不得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承运人自行雇佣装卸、运输、仓储机具及人员的,场地方要积极予以配合。

5、第七条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施设立检测站点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并满足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交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亲属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货物卸载、运输及保管等经营活动。第八条提供货运车辆停放、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及保管服务的检测站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向承运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费、停车费等。第九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入检测站点,应当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并按车位标线或指定位置停放。(二)承运人和场地方应当共同查验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详细登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准确记录停放车辆号

6、牌号码、轴数、颜色、车货总质量或载后外廓尺寸以及装载货物名称和进场停放时间等信息。查验无误后,由承运人和场地方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停放车辆栏签字确认。(三)承运人应当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自行卸载、分装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并自行承担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承运人拒不卸载、分装的,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卸载,卸载费用及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四)经复检认定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货运车辆,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程序后,由执法机关向承运人开具放行手续。(五)承运人应当向场地方出示执法机关开具的放行手续。场地方确认无误后,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放行

7、车辆”栏签字确认,并登记放行车辆时间。(六)承运人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放行车辆”栏签字确认后,将货运车辆驶出检测站点。第十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转运及保管的方式方法等,应当由承运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承运人货物卸载、分装、转运及保管等提供有偿服务。第十一条承运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可在场地方引导和监督下实施。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场地方或执法人员见证下,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后,在场地方或执法人员引导和监督下实施。第十二条承运人应自行保管卸载货物,无法自行保管的,可临时存入检测站点保管。需要

8、保管卸载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向场地方提交注明需要保管卸载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签订协议,并将卸载货物交由场地方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第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在规定免费保管或者协议约定保管期限内,将保管的卸载货物运走。(一)卸载货物临时存入交通部门自有场地设施的检测站点,交通部门可免费予以保管三天。逾期不能运走的,交通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规定处理。(二)卸载货物临时存入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施的检测站点,承运人还应与第三方签订保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承担保管费用。超过协议约定保管期限未能运走的,由第三方按协议约定进行清理或处置。第十四条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后的货运车辆应

9、由执法机关进行复检,认定其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后方可准予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以罚代管、以罚代卸,擅自放行未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货运车辆。第十五条检测站点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检测、停放、卸载分装、处理处罚等执法环节实施全过程视频记录:1.场地出入口。记录超限超载车辆进场及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程序后出场;2.检测设备区域。记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检测及复检过程;3.车辆停放区及卸载分装区。记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货物卸载分装过程;4.执法工作室室内。记录执法人员取证办案过程。第十六条视频监控系统需不间断运转,不得人为断电、断网、关闭、暂停,不得

10、擅自改变摄像头的监控方位及遮盖摄像头,不得删除视频记录。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场地方要立即向执法机关报告。监控记录影像资料在视频监控系统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随时配合执法人员查询调阅、拷贝上传(执法人员调阅、拷贝上传及留存影像资料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市县(区)各级交通部门或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检测站点场站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监管检查项目和惩罚标准、退出机制。第十八条各级交通部门和执法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开展定期检查,对场地方履行合同(协议)情况、提供服务质量、配合执法情况等环节开展监管检查。开展监管检查时,发生发现以下情况,按规定给予场地方责令整改

11、、扣减租金、解除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一)不按规定要求存放超限超载车辆的;(二)发生虚假卸载、二次装载,致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或私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导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上路行驶的;(三)场地方管理不善导致保管货物丢失、损坏,未按合同(协议)规定妥善处理的;(四)场地方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五)场地方从事的货物购销、装载、保管、运输等经营项目涉及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六)场地方充当据客,勾结执法人员和承运人规避执法部门要求的;(七)场地方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导致社会舆情或投诉举报被查实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及保管办法(辽交

12、路政发(2017)66号)同时废止。附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附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交通执法机关:检测站点名称:填写要求一、本记录用于记载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检测站点停放及放行的实际情况。二、本记录应当存放于检测站点并由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以便及时、准确地记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及放行的具体信息。三、本记录应当使用黑(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信息真实、准确。货运车辆承运人(当事人)签名出现错误、涂改的,需加盖货运车辆承运人(当事人)的指纹印记。四、本记录每本共30页,需逐页填写,不得跳页,整本存查。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序号车辆号牌号码轴数颜色车货总质量Z载后外廓总尺寸装载货物名称停放车辆放行车辆货运车辆承运人签字场地方工作人员签字进场时间货运车辆承运人签字场地方工作人员签字放行时间1月日月日2月日月日3月日月日4月日月日5月日月日6月日月日7月日月日8月日月日9月日月日10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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