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管理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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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规管理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一、自有的许可证如欲与他人合作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议付、结汇。各公司无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签约.二、利用他人许可证进行合作的,或者经营法律规定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准许做。三、在拟定合同时,纠纷管辖地选择条款不得约定在外地或第三国,应约定在北京;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内贸合同应选择向法院起诉,外贸合同应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外贸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远期信用证,则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约定国内委托方先取单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后再交单0五、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

2、果单证不符,不得对外议付,除非获得国内委托方对外付款的书面确认。六、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外商是由国内委托方联系的,则我方业务人员未向第三方咨询同种进口货物价格的,不得签约。七、做代理出口业务时,不得约定由我方负责退税。八、在修改信用证时,也须相应地对合同进行书面修改,否则,不得履行合同。九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宜直接向农民收购。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我方认可的凭证后,方可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预付款,在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余款。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盖有税务章的增值税发票,便于财务做帐。十、在做委托加工业务时,不得预付加工费。十一、在使用127特户时,必须按财务规定由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资金的使用。十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传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应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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