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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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XX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财资(2016)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

2、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

3、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1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五)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按使用

4、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等内容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校办产业、租赁和其他商业服务或取得经济收益等经营性业务的资产。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5、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绩效考核等。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责任分解到人,做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6、。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全校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做好资产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做好学校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以及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报批、报备工作。(四)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

7、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变更和保值的考核工作;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管理及保值增值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组织工作。(六)负责组织培训、考核校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按照资产业务分类和部门职责,由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业务分类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

8、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业务分类资产的组织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业务分类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业务分类资产的配置、调剂使用、处置等事项。(四)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如下:(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全校档案的管理。(二)宣传部负责校史陈列品和全校公共场所属于校园文化建设类陈列品的管理。(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四)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设备及学

9、校专利、著作、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五)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在建工程财务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财务总账的管理;负责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管理。(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办公设备的管理。(七)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备、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及器材、交通设施的管理。(八)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和基建设备的管理。(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房屋附属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池塘等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负责全校后勤设备的管理;负责全校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管理。(十)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电子出版物及其他非印刷媒体资料

10、和文物的管理。(十一)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和全校信息化网络系统设施(备)的管理。(十二)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对各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负责学校科技成果开发和转让的产业化过程与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实物使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结合管理的资产对象,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维修维护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思想;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

11、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信息;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四)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

12、信息统计报表。(六)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七)接受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校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提交资产账目,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六条国有

13、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所属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优化结构、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第十七条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八条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九条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

14、政府采购及学校经济活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捐赠等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二十二条对于新增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登记、财务报账等手续,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保证账账、账物相符。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

15、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牌、校誉、土地使用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

16、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育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公共服务等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其他商业服务。第二十八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论证会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校属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非经营性资产用途。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

17、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三十条学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对外

18、捐赠、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应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XX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第三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9、:(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合并、分立、清算;(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九)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十)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

20、清查,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21、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

22、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第四十四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处、资产使用单位在年度终了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账卡、卡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务决算数据保持

23、一致。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业务分类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第九章资产绩效考核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等资料,运用一定方法,采用指标体系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总体及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24、等主要内容。第四十九条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第五十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单位以及各类国有资产使用和运营效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0第十章监督检查与责任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管好、

25、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第五十四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之间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从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等各个环

26、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五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对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四)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及人员。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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