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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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以下简称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校内部门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XX市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设备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三条资产有偿使用,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

2、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资产有偿使用须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负责国有资产的副校长主管,其他副校级领导,在分管的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检查等领导责任。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对资产有偿使用进行政策指导,并实施宏观管理及监督;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财、税及招标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资产直接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划分如下:一、国资处在资产有偿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1 .依据上级规定,制定本校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2 .以政策为依

3、据,指导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规范有序;3 .协同资产直接管理部门处理资产有偿使用的相关政策问题;4 ,从学校角度对资产有偿使用的过程实施监督;二、财务处在资产有偿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1 .依据上级财税规定,与资产直接管理等相关部门商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等事宜;2 .需要招标选定资产使用人时,做好使用人招标的相关工作;3 .足额收取使用金,做好与税务、收益相关的工作。三、资产直接管理部门在资产有偿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负责资产有偿使用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初步审定、资料准备、校内外报批、合同商谈及签订、资料存档备案等;2 .对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处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 .确保有偿使用

4、的资产安全、完整,敦促用户缴纳使用金。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在实施经学校批准的资产有偿使用方案的各个环节中,要紧扣上级政策,分步骤、规范实施。第七条各部门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第三章出租、出借第八条出租、出借是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重要方面,包括房屋、土地、各类场地、体育场馆、仪器设备、图书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统一、规范管理。第九条出租、出借规模、期限。月租金超过1万元(含)的为大项,万元之下的为小项;使用持续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的为长期,少于10天(不含)的为短期,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中期。第十条不论期限长短,若有收益,都应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手续及审批1 .直

5、接管理部门初拟实施方案,包括方案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收益情况、实施办法、实施时间、相关依据材料,报直接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核;2.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对收益进行审核、评估;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了解掌握拟使用人(公司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等资料;3,需要进行讨论决定的,由直接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实施有偿使用的初步意见;4,校内审批。短期小项直接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可直接批准;中期小项可由主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直接批准。长期小项由校长直接批准;长期大项报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5,校内审批后的各项手续

6、由直接管理部门完善。第十五条学校同意后,需要由上级批准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办理向上级报批的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事项备案。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并实施后,按照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财资(2012)4号)规定备案。第十七条各部门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八条短期出租、借用手续,可以在上级允许的前提下简化。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场地等出租、出借事项,参照

7、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财政、物价等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对出租、出借,做如下原则规定:1 .在不影响学校工作并有效益的前提下方可提出;2 .贵重资产设备,不得运出校外使用;3 .安装到位的仪器设备,不得拆分使用;4 .家具、日用品、办公用品及一次性用品一律不得出借;5 .使用期间必须保证资产安全,发生事故由用方承担责任,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书写明确;6 .协议签订后,坚持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且预交一定的保证金;7 .使用期间,资产丢失或损坏,由用方按原价赔偿;8 .用完后应按时归还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不还者,用方按日租金加倍累积交纳违约金。第四

8、章对外投资、担保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各部门非主业投资,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1.买卖期货、股票;2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二十三条学校确实需要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上级批准。批准实施的,每年年终按规定需向XX市财政局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第五章收益收缴及使用第二十四条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9、)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按照规定使用。第二十五条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二十七条本着谁举办、谁受益、谁负责,鼓励创收的原则,业务部门利用学校闲置资产、设施进行有偿服务的,除去成本获得的净收入,学校对直接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保值、增值。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收益,对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进行

10、考核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同时,学校要积极接受上级各部门对学校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对未能按时收缴收益及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学校资产长期闲置、时间超过5个月且造成损失的,按工作失误论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资对外有偿使用,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资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以校企合作的形式使用学校资产,必须确认收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资产发挥的效益相同或超值。以校企合作的名义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资产为学校资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参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内容若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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