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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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怎样思想,就有怎样的生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徐祖海二0O七年十一月,是什么?性质令凭什么?依据谁来缴?缴费主体缴多少?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环节谁来收?征费主体怎么缴?程序不按规定缴怎么办?罚则令如何退?退库怎么管?管理如何用?使用,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令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今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

2、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令内涵:土地纯收益一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本质:平均土地纯收益问题:有无例外?市、县(区)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费的对象-客体(凭什么?)比照税收来说明令税收的三要素是: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

3、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按课税客体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新增费的征费客体是什么?,新增费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令新增有偿使用费属于对某一特定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具体的说就是将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合法新增的和违法新增的。,凭什么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土地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

4、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三、缴费主体(谁来缴?令对应税法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令办法第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令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令“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1999584号)第三条“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END,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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