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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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3)804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住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

2、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的通知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签发部门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开展电子证照目录汇聚、证照标准化、签发与使用、维护与安全等相关活动,以及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机构提供用证服务。使用交通运输部系统制发的电子证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标准,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报备;除上述证照之外,属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证照,由发证部门负责制定对应的相关地方标准或统一规范版式,确保权责清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应用行政审批系统依法签发的

3、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以下简称签发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履行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用证主体,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务类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机构根据法定职责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社会化用证主体”)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第四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

4、项的依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及相关系统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第五条本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签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领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工作。签发部门统一组织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本行业电子证照工程标准;国家未出台统一标准且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签发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电子证照地方标准或统一规范

5、版式;签发部门负责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签发部门要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与交通运输部系统间互联互通,实现电子证照可跨地区使用。签发部门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和“免证办”清单,并列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第七条签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的信息录入、签发、更新、归档、应急处置、宣传推广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包括:(一)负责电子证照制作的信息录入和数据采集,实施电子证照签发、更新和维护,将证照签发和更新信息及时告知签发对象,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对所发布的电子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6、责,并对本部门签发、维护、更新、注销的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二)在业务受理、办理等过程中获取所签发有效的电子证照并对其受理、办理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能实现电子证照制作签发、更新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反馈至政务服务部门,并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待系统恢复后予以审核通过实现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更新。(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广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引导企业和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做好电子证照制发、应用、核验等全流程的政策解读工作。第二章制发与使用第八条签发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电子证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第九条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

7、,应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可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签发部门对发生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暂扣、抵押、质押等情形,应当及时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对于无法实时在线生成电子证照或存量证照,签发部门应当采用离线方式生成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部门、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第十条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使用交通运输部系统出证的,要全面及时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实现数据回流;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建系统出证的,要统一向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汇聚;无出证系统的,使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出证。第十一条

8、签发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及时归集到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第十二条签发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信息验证,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电子证照签发所依赖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遵循电子认证互联互通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签发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制发相关办法,确保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信息和使用状态完全一致。第十三条用证主体在业务受理、审核、办理等过程中应当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验、比对证照及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签发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予采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9、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第十五条持证主体、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电子证照缺失的,应向签发部门提出,由其会相关单位及时核实、纠正或补发。若无法按时纠正或补发,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签发部门应当采用电子形式保存政务服务事项档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第十七条签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用证主体在办理企业和群众业务申请过程中,凡可以通过自治区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电子证照

10、的,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纸质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系统申请用证,按照技术规范实现与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的对接,严禁超出权限使用电子证照。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统一的可信授权访问体系接入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经持证主体亮证、授权后规范调取电子证照。第二十条跨省(市)应用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第二十一条用证主体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同时推动电子证照便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第三章安

11、全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依法明确使用要求。第二十三条签发单位和用证主体负责保障本单位用证信息安全,确保依职权合法合规查验用证,其业务经办人员仅限于查询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禁止使用以截图、拍照、打印等形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办理业务。第二十四条签发部门和用证主体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持有人、业务申报人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第二十五条在电子证照应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客观原因出现意外后果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且相关程序符合规

12、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第二十六条签发部门应建立应急方案,以确保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及时更新证照信息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告知本级政务服务部门,通过应急方案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注销、更新工作。第二十七条签发部门和用证主体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授权访问、信息审计跟踪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留存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签发部门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取所签发的电子证照被访问使用情况。签发部门、用证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与电子证照库相关联的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达到国家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第二十八条用证主体违反规定不受理电子证照或者重复

13、收取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的,证照持有人有权拒绝提交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签发部门和用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制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签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逐步实现存量证照的电子化,汇聚至电子证照库。第三十条签发部门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注销。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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