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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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4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简口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两个先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4.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6.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7.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

3、施细则8.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9.浙江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0.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1日附件1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

4、,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粮油生产保障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

5、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

6、长调节剂、叶面肥、碗巴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四)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五)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粮油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第六条粮油生产保

7、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痛口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0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

8、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痛口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

9、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

10、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杳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

11、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12、,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

13、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湖呈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4、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冬小麦和夏收春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享受资金补助需小麦播种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补助经费=中央下达我省小麦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X小麦播种面积/全省小麦播种面积(不含宁波)-集中

15、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油菜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粮食油料生产分品种下达目标

16、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附件3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口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1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

17、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

18、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

19、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

20、合发展.(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

21、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0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

22、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口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20日内,及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

23、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

24、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

25、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七条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浙

26、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

27、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28、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29、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4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蔬

30、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调节。可以对粮食生产大县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85%+任务因素xl5%)-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

31、持实施党中央、国务痛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

32、业强镇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O%+任务因素60%)-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

33、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含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南极磷虾船建造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海洋牧场X相应补贴标准+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X相应补贴标准+远洋渔业基地X相应补贴标准+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补助南极磷虾船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E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彳5因素60%)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

34、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附件5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

35、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

36、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

37、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I、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

38、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第六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

39、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二)任务因素

40、,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口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和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

41、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疑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

42、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43、(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

44、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组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画口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湖呈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45、。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46、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6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彳王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

47、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O%+任务因素60%)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各省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头雁项目培育人数X相应补贴标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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