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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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

2、规定执行。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的分配,以及具体项目审查筛选、组织实施和监督、竣工验收等工

3、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

4、、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等。(二)高标准衣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三)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

5、增效示范等工作。(四)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第七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当地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源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

6、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并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上一年度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等因素,适度向山区26县和海岛地区倾斜。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进行分配,并可结合各地资金结余情况

7、等进行调节。(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各地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面积、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可结合各地财力状况、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等进行调节。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i券口改造提升,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省级将采取基础定额补助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三)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8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四)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

8、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第四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下达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条市县要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将资金分解落

9、实到具体项目上,并明确项目具体绩效目标,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规划,在安丹沐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级以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第五章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二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

10、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第十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耕地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要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

11、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已到期,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等情形的项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第十六条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要全面落实属地主

12、体责任,并根据当地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规划,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原则上,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应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3口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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