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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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合集七篇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住址: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行政复议机关):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复议请求:撤销被申

2、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某某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某某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H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

3、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H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5、。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某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

6、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某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某某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

7、牌为鲁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

8、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申请人认为: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某某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某某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

9、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10、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三、具体对照而言: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

11、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

12、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IFl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某某的民警于20某某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一)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

13、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复议申请人:日期:20某某年X月某某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5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于20某某年8月17日收到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某某)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某某年1月14日至20某某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某某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

14、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

15、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貉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泗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

16、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

17、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

18、掉,恢复圣泗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此致敬礼!市商业贸易有限公司20某某年8月23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6申请人:关琳江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7号电话:某某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申请事由

19、: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某某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0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1、0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2、0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

20、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此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人:关琳江20某某年1月9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7申请人:武某,男,岁,汉族,工人,住址:县乡村三队电话:.被申请人: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住址:市人民路号,电话:。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某某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主要事

21、实及理由:武原为水县某某乡某某村三队村民,某某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某某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某某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厂面积为某某平方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

22、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某某号

23、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

24、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3.查明事实不清(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5、;(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

26、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某某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

27、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某某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某某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武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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