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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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三改一拆行动,巩固我县违法建筑治理成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分类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类分步处置既有违法建筑,杜绝新增违法建筑,健全完善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提升违法建筑科学治理水平。二、违法建筑认定本意见所指违法建筑,主要为海盐县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

2、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三、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违法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属于不能拆除情形的,必须予以拆除。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非法占用耕地、公益林地的;3.2013年10月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启动以后建造的生产经营性质的新增违建;4.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的;5.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6.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7.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包括影响消防

3、车通行、登高操作的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包括圈占河道边的消防车取水口,圈占、埋压室外消火栓)及公共场所用地的;8.厂房、仓库内违规私搭木质、钢质的加层、夹层且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9.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油、供排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10严重违反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11违法占地且不属于唯一住宅,或者非法一户多宅”未拆除到位、土地未收归集体所有及拆后又重建的;12.依附于危房建设的;13.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情形。(二)可以缓拆的类型1.工业类违法建筑工业类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由企业提出暂缓拆除申请并上报属地镇(街道)同意

4、后,可予以暂缓拆除,并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1)违法用地上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利用报批工作,并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2)工业企业厂区内,增加容积率但未增加建筑密度,且不影响安全、消防通道和相关部门技术规定的;(3)合法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但未经规划审批或少批多建的违法建筑或者因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要求建设的附属用房,经整改后基本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评估报告的;(4)经县政府或属地镇(街道)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2.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由当事人提出暂缓拆除申请并上报属地镇(街道

5、)同意后,可予以暂缓拆除,并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1)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在未获得住房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前的,予以暂缓拆除,待获得住房保障后进行拆除;(2)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后报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3)对于部分拆除时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违法建筑,由属地镇(街道)做出风险评估报告,在征询规划、住建和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经属地镇(街道)党委会通过后采取四不予”处置,待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属地镇(街道)告知相关部门解除四不予”处置;(4)不占用公共空间的阳光房和雨棚,符合街区整体风貌,不存在投诉举报,不对他人采光、通风影响的;(5)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社区,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但未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6)经县政府或属地镇(街道)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3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由当事人提出暂缓拆除申请并上报属地镇(街道)同意后,可予以暂缓拆除,并报县

7、三改一拆”办备案。(1)2008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且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或违法占地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整体安全的;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其违法建筑符合镇、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其正常生活、生产的;(2)建设用地上,符合分户条件,或可调剂于无房户,由村集体收回的不宜拆除的非法“一户多宅;(3)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于村庄、集镇规划编制或村镇规划许可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登记或未审批建筑,不具备补办条件的;(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因发展美丽经济、

8、乡村振兴需要,由属地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予以暂时保留的;(5)经县政府或属地镇(街道)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4.临时建筑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由当事人提出暂缓拆除申请并上报属地镇(街道)同意后,可予以暂缓拆除,并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1)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2)用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应急处理实际需求,在县政府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3)合法土地上未经临时规划审批但符合城乡规划,且由属地镇(街道)认定已无法补办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地产开发

9、项目和市政开发项目的临时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市容市貌的条件下的;(4)经县政府或属地镇(街道)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三)可以补办的类型1.已供地的公益事业用房,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2.生产性企业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的厂房、仓库等建筑,且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准入、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3.农民宅基地的确权问题,按照省、市有关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执行;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办的其他情形。五、附则(一)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各镇(街道)为具体实施主体,自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

10、部门各司其职,具体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等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意见中的四不予”为:不予房产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

11、协议;不予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不予提供服务: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备。(三)本意见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三改一拆行动期间相关违法建筑的处置,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企业违建暂缓拆除申请书2企业违建暂缓拆除告知书3.四不予抄报确认书企业违建暂缓拆除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申请时间经办人联

12、系方式违建基本情况(建造时间、面积、用途等)属地镇(街道)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时间:备注企业违建暂缓拆除告知书(公司):你公司位于嘉兴市海盐县,公司注册名为O公司内有未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复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但企业发展现实需要,你公司邀请第三方专业资质评估公司对企业内违建进行消防安全及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估,并已整改到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对你公司违建予以缓拆处置,同时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并请遵守:一、公司违建在没有经过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复前,其违建性质不变,当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收时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二、暂缓拆除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

13、期满将再次申请确认;三、合法房屋存在依附的缓拆违法建筑,其合法建筑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相关证件,待依附的违建拆除后方可实施;四、新增违建不得缓拆;五、由消防、安监、建设等业务部门做出影响消防安全或者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认定后,以业务部门的认定为准,不再参考第三方评估;六、违法建筑不扩建、不重建、不改建;七、被群众举报强烈、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的配合予以拆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年月日四不予抄报确认书时间经办人员违建业主联系方式违建地点申请采取四不予措施的属地镇(街道)意见申请单位(盖章)J时间:规划部门意见审核部门(盖章):时间:建设部门意见审核部门(盖章):时间:综合执法部门意见审核部门(盖章):时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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