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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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阳山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管道燃气工程报批及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工程指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和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等。第

2、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新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和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按照阳山县城管道燃气专项规划(2015-2034)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四同时制度(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管道燃气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需取得相关部门专项审批手续的还必须取得该专项审批手

3、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四条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新建燃气气化站、瓶组站;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当使用市政燃气管道和庭院(小区)燃气管道供气。第五条本着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对暂不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允许采取临时建设燃气气化站、瓶组站过渡性供气,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建设项目单位须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及我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的运营要求;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时,应取消临时过渡性供气设施,与市政燃气管道并网;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和工业建筑单位应当实施分批次逐步改造,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4、实现市政燃气管网统一供气。第六条本规定公布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气化站、瓶组站,禁止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符合规划选址、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逐步按有关程序移交给在我县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营运,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后撤销燃气气化站、瓶组站,与市政燃气并网;不符合规划选址、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停止使用。第七条庭院(小区)燃气管道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投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建设项目单位须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及我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的运营要求,确保庭院(小区)燃气管道无缝接

5、入市政燃气管网。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及备案后,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进行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营运并对庭院(小区)燃气管道进行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不得用于建设施工。第九条新建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四同时”制度。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规划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不予办理整个

6、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分片区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应的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可随主体工程分片区建设,按片区验收,并应保证按片区验收的工程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未经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市场监管和属地政府等部门审查批准、未进行监理的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不得供气或已建的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

7、十二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凡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建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已申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建成入住或部分入住的高层民用建筑,如未配套管道燃气,县自然资源、燃气、住建、市监、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改用管道燃气。第十四条管道燃气工程的立项及招标投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环评及验收等其他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投资结算报告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场站,是指燃气气源生产厂以外的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及加气站配套燃气管道;(三)市政燃气管道,是指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含燃气长输管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四)庭院(小区)燃气管道,是指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用户燃气共用管道及设施。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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