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水电司发2017-53号 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技能津贴发放(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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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水电司发2017)5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试行)及职业技能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试行)及职业技能津贴发放办法经公司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1日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17年3月22日印发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试行)及职业技能津贴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产人员操作技能,规范公司职业技能管理,满足公司日益发展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

2、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生产人员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三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第二章鉴定对象、鉴定工种和鉴定目标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在岗生产人员。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主要有:线路工、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工程测量工、机械修理工、汽车修理工、钾工、钳工、架子工等。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目标

3、在岗生产人员原则上全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1)、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人员;(2)、各类中、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人员;(2)、经省厅认定的各类中、高等职业院校的高级工班在校毕业学年学

4、生;(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取得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4)、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后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依据);(5)、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

5、、管理工作的人员。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2)、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后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人员(以奖励证书为依据);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原则上申报技能鉴定的本人向所在分(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审查、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所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经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6、审核,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本人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培训、考核及考评。第四章鉴定内容和鉴定方式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内容1、技术等级鉴定内容。技术等级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鉴定内容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2、技师资格鉴定内容。技师资格鉴定分为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技师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还须考核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绝招特技和实践经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综合能力。第

7、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方式1、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的生产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2、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3、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

8、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第五章鉴定实施和鉴定有关费用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1、鉴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由人力资源部指定的职业技术鉴定中心实施,但所在分(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积极为职业技能鉴定本人者创造有利条件。2、主要职责。分(子)公司主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者的资格审查、人员统计、费用报销等;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备案、组织、协调、监督等;人力资源部指定的职业技术鉴定中心主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培训、鉴定、办证等。第十二条职业技能有关费用1、员工在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期间,所在分(子)公司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2、职业技能鉴定

9、者初次培训与鉴定费用全部由所在分(子)公司承担,之后培训与鉴定费用全部由职业技能鉴定者本人承担。第六章鉴定证书管理及鉴定结果运用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统一保管。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运用1、职业技能资格聘任。职业技能资格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由分(子)公司聘任。聘任时间一律从取得任职资格之月起开始。2、职业技能津贴。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发放职业技能津贴。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60元;技师每人每月IoO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200元。职业技能津贴由所有分(子)公司从被聘任之次月开始发放。3、工资调整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结果作为在岗生产人员岗位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作为人事劳动薪酬管理办法的补充条款。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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