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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涉证明材料清单序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证明材料名称设定依据索要开具单实施状D序号内容设定文件名称设定文件文号效力层级设定文件条款内容单位位态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规划同意书工规书理试利设划行水设意管水建计暂建同度法本费理法L程划制办行Z基投管办1.(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修改)2.水规计(2003)344号,2003年10月委委部章部件L规2.文1 .第六条:”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
2、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2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
3、规程规范。”市水利局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时需要)保留2项依文设所的建目据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水政19927号)2 .(鲁水规字(2016)2号)委规资件曾1.文2.章1.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
4、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
5、)、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
6、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3项及与部建案设涉道洪的方建目河防分设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L(水政19927号)2.(鲁水规字(2016)2号)委规部件省1.文2.章1.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
7、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水局市利有资单具请托单扃发革门时,具关的出申委关的,改部批要由相质位I人相小制展等审需保留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
8、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
9、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2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7次律规法省LN章一L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局市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废弃原有防2.山东会议通3.部委2.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洪围堤审核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3.河
10、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过)2.(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3.(水政199217号)规章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蓬盖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
11、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项行究初实设可研告或设建目性报步计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1.(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7次会议通过)2.(1999年L法律2.省规章3.部委规章L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
12、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蓬盖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市水利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保留施方案等)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3.(水政19927号)围堤。”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
13、、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位编3新建小一型水库审批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 .水法2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2002年修改)2.(2011年11月24日山东
14、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律规法省1.Z章1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2水在乡见建所的意拟库地镇1.水法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
15、法1.(2002年修改)2.(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1.法律2.省规章1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市水利局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共享
16、取消3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证。如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属他人的,应提供涉及的所1.水法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 (2002年修改)2. (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1.法律2.省规章1.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
17、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市水利局土地、山林使用权证由国土部门提供共享取消有土地、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41备目提关材于项,有案属案的供备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市水利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享取消2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同意文件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
18、修改)部委文件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1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Z)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
19、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市水利局管的以方政行管或域机有权级地民水主门流理具辖县上人府政部者管构保留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3项批者文设的或准建目准核件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改)部委文件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二
20、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2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共享取消4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1、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改)部委文件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市水利局市、县水行政主管部保留地民水主门流理批蓄度方经人府政部者管构的调行交方政行管或域机准水运案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2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22、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5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1项据要审提管对设立批不进设依件需项的主门建目的意,要建目文对留审设许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文件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23、机构。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2项可研告图及方设的性报含,步建目行究1纸初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省政府文件第55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时需要)保留9蓄滞洪区运用补偿1市民或授主门过人府其的部经级政者权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行政法规第三章第十七条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
24、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市水利局财政部共享取消核实原件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10在河道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1水主门批工设关政部查的建案有行管审准程方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省部门文
25、件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市水利局建设单位保留1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1建项复程立件件匚设文印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部委文件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
26、后,即应发绐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市水利局管理单位保留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1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1安价及安定书坝评告坝鉴告件大全报大全报原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部委文件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27、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市水利局管理单位保留1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验收1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无市水利局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取消2工程产权单位、管无水局市利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取消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1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验收1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
28、关证明无水局市利区市水利、发改部门取消2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无市水利局区市水利、发改部门取消15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1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青水农(2011)17号市部门文件第二章验收组织和程序第七条重点县年度验收程序(二)验收前准备初步验收完成后,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及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需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验收报告。(2)项目总结,参考附件1编写。(3)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表(附表3)。(4)竣工决算报告及项目投资决算表(附表4)o市水利局区市水利、财政部门
29、共享取消(5)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市级批复的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和材料。(6)工程及主要设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设计、施工报告及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法人验收材料等。(7)会计核算的账薄及审计报告等。(8)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工程移交有关费料,运行管理情况总结;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成立文件和有关章程。(9)有关照片、影像资料等。2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青水农(2011)17号
30、市部门文件第二章验收组织和程序第七条重点县年度验收程序(二)验收前准备初步验收完成后,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及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需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验收报告。(2)项目总结,参考附件1编写。(3)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表(附表3)。(4)竣工决算报告及项目投资决算表(附表4)。(5)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市级批复的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市水利局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共享取消(6)工程及主要设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设计、施工报告及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法人验收材料等。(7)会计核算的账薄及审计报告等。(8)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工程移交有关资料,运行管理情况总结;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成立文件和有关章程。(9)有关照片、影像资料等。16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1农民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无市水利局区市水利、发改部门取消2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无市水利局区市水利、发改部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