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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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中心政府门户网站gov2014-02-2818:23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16日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

2、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爱惜,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平安。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爱惜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平安。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

3、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爱惜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爱惜工作。其次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爱惜。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支配指标为基本依据。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Bo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

4、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支配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支配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支配建

5、议,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支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支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在水量调度年度起从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依据年度水量调度支配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更,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刚好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应当刚好、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

6、护和偿还贷款O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O第十五条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更,须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支配支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支配和月水量调度方案。第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7、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难、干旱灾难、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平安事故等突发事务,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复原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实行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8、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四)封闭通航河道。第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水质保障第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爱惜带,确保供水平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9、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爱惜补偿O其黄十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其次十一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其次十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

10、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其次十三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开污染水环境。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其次十四条南水北调

11、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源爱惜的须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实行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实力。其次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须要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惜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爱惜。其次十六条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依据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限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

12、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夫,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其次十七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实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爱惜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闭。在前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据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紧急废物、紧急化学

13、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其次十八条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自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记,并实行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平安风险。第四章用水管理其次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限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三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受

14、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限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引导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削减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浇灌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第三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限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

15、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支配,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第三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激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第五章工程设施管理和爱惜第三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平安爱惜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

16、平安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修理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平安运行,并刚好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第三

17、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爱惜标记,并设立必要的平安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爱惜。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平安隔离设施的区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爱惜范围依据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长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长至200米以内的区域;(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

18、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长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长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长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长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平安警示标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记,并实行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第四十二条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

19、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记物;(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运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爱惜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平安和供水平安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依据

20、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看法。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平安和正常运行。第四十五条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觉险情立刻实行抢修等措施,并刚好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第四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平安爱惜,制定平安爱惜方案,建立健全平安爱惜责任制,加强平安爱惜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刚好解除隐患。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须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卫或者抢险救

21、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在紧急状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须要取土占地或者运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刚好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支配的;(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三)

22、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状况等资料的;(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支配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三)不刚好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修理、养护,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平安、供水平安的;(

23、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平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紧急废物、紧急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紧急废物、紧急化学品

24、实行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自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实行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平安和供水平安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实行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爱惜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平安和供水平安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5、限期实行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复原项目外全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峻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旁边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支配给本行政区域运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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