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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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关于印发XX市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X办发(2022)11号)、关于做好公务用车调度及司勤人员调配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XX市XX县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及关于XX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车辆使用管理本着“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

2、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工商联,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非参公事业单位车改后,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条坚决贯彻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严格执行XX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X办发(2022)63号文,简称“XX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本细则所规定对象为已参加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各公务用车保留单位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第六条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3、纳入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管理,接受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调度。具体保障范围为:(一)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等。(二)保障城区应急公务出行,包括参加省级、市级和城区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省级、市级和城区召开的现场会议;本城区发生的紧急公务。(三)保障城区日常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用车,各部门因机要业务需使用机要用车的报城区机要局同意后按车辆报审程序申请。(四)在保障城区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由城区统一安排到XX市城区划定范围内的集体公务活动;城区牵头或安排到XX市城区划定范围外4人(

4、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的调研和检查等;在本城区内,城区工作人员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乡村、脱贫巩固等),到各镇(街道)进村入户的调研和检查;上级部门到城区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接待用车,同时执行中央、省、XX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城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关注事项、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上级及城区重大项目的稽查;运送重要或有安全要求的材料和物品,以及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其他需要紧急用车的公务活动。第七条城区机关各部门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用车和公检法公务用车,原则使用于各类执法执勤工作,如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则服从统一调度。第三章公务用车日

5、常使用管理第八条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接受城区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集中调度,平台未有调度安排的前提下,各车辆保留单位可在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内进行调度。(一)车辆使用情况执行定期公示制度,申请用车时,务必如实详细填写如下内容:使用事由、使用人员姓名、使用地点及时间安排、使用车辆号牌及类型、使用前行驶里程数、使用后行驶里程数等,车辆管理单位如发现用车申请填写信息模糊不清或简要概之或未有领导签字同意,不予调度。(二)严格用车申请和审批程序,按XX市XX县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1、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公务用车:城区四大机关申请用车由四大办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平台办公室;城区各

6、单位申请用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平台办公室;车辆调度由平台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调度出车。平台车辆优先调度给城区安监、环保、劳动监察、文化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没有配备行政执法车辆的执法公务活动。2、四大机关保留公务用车日常调度由四大办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调度;城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保留公务用车日常调度由各单位负责。3、“三镇三办”保留公务用车日常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调度,出XX市城区划定范围外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调度。4、公务用车使用地域原则上仅限于XX市城区划定范围内,因重大公务活动确需外派到XX市城区划定范围外的,需报批同

7、意后调度,并必须安排专职司机。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公检法除外)需报城区党委、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调度(党委系列、人大系列、政协系列和群团系列报党委办主任签批,政府系列报政府办主任签批)。5、公检法机关保留车辆的调度需报各自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批同意后调度。(三)公务用车统一喷漆,统一张贴“公车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四)车辆使用后务必于当天及时归还停放于车辆管理单位大院内指定位置,不得在外停放,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当天归还要报签批领导同意并备案。(五)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负责车辆日常保养,确保车辆可随时使用;出车前要联合车辆使用单位对车况进行检查,存在异常情况的,不予出车。车辆使用单位在车况良好的

8、情况下出车,出车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单位。涉及重大维修的,权责界清后由主责方负责维修。第九条城区机关各部门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用车和公检法公务用车的申请和调度参照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参保和年检工作。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对每次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禁止公车私用。第十二条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按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办发(202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第四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第十三条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统一使用专用IC加油卡到

9、定点单位加油,IC卡采用双重密码保护,公务用车油费按财务预算由各单位归口报销。第五章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维修费用按财务预算归口报销。(一)城区四大机关保留公务用车,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公务用车,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城区机关有关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法院和检察院公务用车及特种专业用车定点维修厂家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2家维修厂家。各车辆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车辆维修。(二)公安系统、“三镇三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由公安分局、“三镇三办”各自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厂家,并报城区采购办备案。第十五条

10、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车辆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经两名鉴定员鉴定后报保留车辆所属单位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由办公室派相关负责人陪同前往维修点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由此对车辆产生损坏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十六条车辆维护完成后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第十七条车辆达到报废条件需按照报废程序进行处置,报废后严格按照核定编制采购新车,所购新车中新能源车辆必须占比50%

11、以上。第六章公务用车投保第十八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定点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一)城区四大机关保留公务用车,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公务用车,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城区机关有关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法院和检察院公务用车及特种专业用车定点投保单位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各车辆管理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向城区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续保。(二)公安系统、“三镇三办”公务用车定点投保单位由公安分局、“三镇三办”各自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并报城区采购办备案。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续保或新购公务用车保险,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12、的“保险发票”,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不予审核报销。第七章费用管理第二十条保留车辆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维修、用油、保险、过路过桥及日常养护等)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各申请用车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城区相关规定的,在保留车辆所属的部门凭票据实报销,不符合规定的,由个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平台提供的车辆驾驶员在执行驾驶任务过程中产生的误餐费用按XX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行维护费,由保留车辆的单位承担,司乘人员出差,出行所产生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不含违章罚款),按XX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以上费用不得同时在车辆

13、管理单位、用车单位等重复报销,也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四条公务车出现违章处罚的,由驾驶员担负违规处理处罚费用。第八章车辆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制度,车辆信息、加油、维修、保险、使用情况等信息归档管理。第二十六条车辆日常须使用的资料由驾驶员负责管理,其它资料(如:定编证等)收归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九章车辆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区四大机关驾驶员由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统筹集中派驻,按照“集中管理、分散调度”的原则,在保障四大机关车辆驾驶的前提下,由平台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文明开车”的宗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14、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九条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克服特权思想,注意礼貌行车,严禁酒后开车,做好安全工作。第三十条服从调度,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布置的行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严格遵守保密条例。第三十一条注重仪容仪表,言语举止得体,礼貌待人,提高自身素质。第三十二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三条经常检查车辆,保持车辆各部件润滑良好,熟悉车况,保持车况良好,掌握修理技能和车辆保养要求。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第三十四条节约用油和修理费用,想

15、方设法节约驾驶。第三十五条凡遇车辆事故或不可抗力灾难,应力求保证车内人身安全。行驶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和保险公司,并由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责任,由责任方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及赔偿相应损失,如果驾驶员自己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及赔偿,驾驶员所在单位不承担责任和处罚、赔偿。第三十六条不得擅自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能将车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保管,不能用公务车作为练习用车,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切损失和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用车申请单位负责车辆使用过程中安全行驶及车辆的完整性交换,负责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人身安全;不得安排无驾驶证或驾驶经验欠缺的驾驶员驾驶

16、公务用车,出现意外情况由用车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将车辆定点入库,安全保管。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驾驶员考核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评。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用车的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务用车在节假日期间,除安排必要的应急值班车外,其它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车位(库)。周末一般不安排调度使用公务用车,如因紧急情况确需使用的,需报备纪检监察部门。第四十二条会同纪检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等行为。第四十三条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五)其他违规情形。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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