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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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

2、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做到轻重适当。(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六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

4、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违法行人或违法行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二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因残疾、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数额较小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协

6、助作用的。(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六)妨碍、阻扰、逃避或者抗拒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七)隐瞒违法事实,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违法证据的;(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法规

7、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称裁量权基准),行使裁量权。第十二条办案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

8、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组织听证,进行法制审核,报送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三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对不予处罚、减

9、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一并告知或说明理由。对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机构可以作退卷处理;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种类、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第十四条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裁量权基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五条办案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中止案件办理,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

10、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或行政执法监督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裁量权基准中有关裁量权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第十八条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11、裁量权基准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一)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细化标准:第一至四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12、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3、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在

13、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第五项:1、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2、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

14、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细化标准: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15、3、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6、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

17、、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细化标准:第一、二项、第四至九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18、,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

19、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1、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行为给当

20、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21、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第一款第一项:1、有该

22、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3、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款第二、三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

24、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

25、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款第四、五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

26、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款第六项:1、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2、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

27、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款第七项:1、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

28、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2、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

29、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款第八项:1、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2、情节较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

30、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二款: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2、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31、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细化标准:第一款:1、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应当给予警告处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结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2、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应当给予警告处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结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或者再次

32、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3、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严重;或者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不积极纠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4、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

33、业证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

34、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

35、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

36、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细化标准:第一至十项:1、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发生两次或两项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发生三次或三项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4、以上罚款最高为三万元。第H

37、-一项: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到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4、以上罚款最高为三万元。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

38、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

39、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

40、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细化标准第一至二十项:1、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发生两次或两项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41、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发生三次或三项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4、以上罚款最高为三万元。第三节公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

42、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细化标准:第一项:1、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一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2、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二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公证员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3、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三次以上,对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公证员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4、支付回扣、佣金的,处罚如下:(1)

43、公证机构支付回扣、佣金不足一万元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公证员支付回扣、佣金不足一千元的,罚款一千元;(2)公证机构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的,罚款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公证员支付回扣、佣金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3)公证机构支付回扣、佣金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公证员支付回扣、佣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5、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1、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不超过10%的,给予警告。2、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在10%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1)公证费多收

44、或者少收在10%以上不满20%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在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3)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在30%以上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3、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项:1、尚未出具公证书的,给予警告。2、出具了公证书的,处罚如下:(1)出具一件公证书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2)出具二件以上公证书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项: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一个月以下,或者累计报酬三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从事有报酬

45、的其他职业一个月以上,或者报酬在三千元以上的,处罚如下:(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累计报酬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报酬在五千元以上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项:1、办理一件的,给予警告,罚款一千元。2、办理二件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3、办理三件以上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4、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

46、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47、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细化标准:第一项:1、私自出具一件公证书的,给予警告,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私自出具二件公证书的,给予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3、私自出具三件公证书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4、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1、出具一件公证书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出具二件公证书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对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月以下;3、出具三件公证书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对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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