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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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指引,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规范议事规则。第四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

2、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成员梳理工作,健全成员名册,并以户为单位记载成员享有的份额。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开展财务收支预决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接受农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运营进行审计,对理事长开展任期和离任审计。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本集体使用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3、经营活动;管护运营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村级集体资产转让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使用本集体的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约定参与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或入股的,加强投资风险防控。第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筑项目不得肢解发包,并实行单项预决算。工程项目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开展审价、审计。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等经营行为时,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

4、组织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章程约定,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开展收益分配。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第十五条监事会要全面监督理事会实施执行决议的情况,每月定期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重点监督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提出核实申请。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监事会进行查询。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地公开村级财务收支、资产台账、

5、各类经济合同、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土地补偿费、管理人员报酬等信息。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各类经济合同、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经营事项全部纳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进行监管,不得将农村集体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第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资金、资产经营、合同签订、投融资、工程建设、购买服务、担保、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第二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按章程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

6、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农经处联合农经站专题调研、反复研讨,起草了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主题教育。开展有效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课题调研是“三农课题调研成果转化彳壬务清单目标彳王务之一,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和市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二是推动村集体规范运行。近年来,本市镇、村两级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应改尽改”的目标,逐步构建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巩固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发挥村集体

7、经济组织作用,完善村级治理机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起草过程根据“三农课题调研成果转化任务清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5-6月份,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关于进一步发挥好村级组织功能的调研报告。7月25日,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求,深化形成工作指引,并征求各区和市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指引。11月6日经委主任办公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三、主要内容工作指引共20条,分为规范运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稳健经营、收益分配、民主监督、全面公开和协助事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指引,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8、按照规定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规范议事规则。第四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成员梳理工作,健全成员名册,并以户为单位记载成员享有的份额。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开展财务收支预决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制

9、度,接受农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运营进行审计,对理事长开展任期和离任审计。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本集体使用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管护运营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两酬构进行由古,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使用本集体的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约定参与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或入股的,加强投资风险防控。第十二条村级集

10、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筑项目不得肢解发包,并实行单项预决算。工程项目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开展审价、审计。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章程约定,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开展收益分配。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第十五条监事会要全面监督理事会实施执行决议的情况,每月定期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重点

11、监督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提出核实申请。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监事会进行查询。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地公开村级财务收支、资产台账、各类经济合同、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土地补偿费、管理人员报酬等信息。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各类经济合同、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经营事项全部纳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进行监管,不彳副各农村集体资产游离监管之外。第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资金、资产经营、合同签订、投融资、工程建设、购买服务、担保、收益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第二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按章程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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