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激励的措施及认证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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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十九项联合鼓励详细措施卓诚通关务征询一、合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实行部门:海关总署1、在确定进出口货品的商品归类、海关、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品通关手续3、使用较低进出口货品查验率4、简化进出口货品单证审核流程5、海关为企业设置协调员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7、合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合用原产地自主申明措施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10、海关予以合用H勺其他便利管理措施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实行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时机状况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

2、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紧办理进度12、在专向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1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承认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1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派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予以一定鼓励措施。1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口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16、在企业境外发债立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紧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定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17、在政

3、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於J,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有关手续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题稽查过程中,可合适减少抽查比例1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用更多日勺鼓励措施三、予以商务领域政策支持实行部门:商务部2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予以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照实行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2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照条件2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计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予以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实行部门:证监会、保监会2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及保

4、险企业设置、变更、从事有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照2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六、予以财政资金使用支持实行部门:财政部25、在实行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照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七、予以增值电信业务支持实行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26、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予以便利八、予以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实行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7、在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时可享有企业绿色通道,实行快捷服务九、予以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实行部门:国土资源部28、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十、予以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实行部门

5、:环境保护部2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30、平常监管中,在无举报状况下,合适减少监管频次十一、予以税收管理支持实行部门:税务总局3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3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3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估为一类,享受如下便利化措施:(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络制度,即时处理企业有关出口退(免

6、)税问题。(2)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十二、予以工商管理支持实行部门:工商总局35、优先提供有关协议法律法规方面的征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整协议纠纷36、减少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十三、予以一定的出入境检查检疫管理支持实行部门:质检总局37、合用较低口勺检查检疫口岸查验率38、优先安排办理免办CCC和免办CCC认证货品担保放行以及后续核销等十四、予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实行部门:安全监管总局39、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依法对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和政策支持。在办理安全生产行

7、政许可事项时,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行优先办理。十五、予以食品药物管理支持实行部门:食品药物监管总局4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物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状况提供便利服务十六、予以外汇管理支持实行部门:外汇管理局41、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十七、优先予以先进荣誉实行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42、在文明都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43、在评比五一劳动奖状时予以优先考虑44、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评比“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十八、予以增进外贸投资支持实行部门:贸促会45

8、、在举行和组织企业参与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予以优先考虑46、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事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征询和支持47、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十九、其他鼓励措施实行部门:各有关部门48、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出台合适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试点49、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措施荣誉证书、嘉奖和表扬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照,优先予以奖励和表扬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施实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

9、施(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如下简称信用措施)已于2023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笫197号)合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合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合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合用C类、D类管理H勺企业,海关按照信用措施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合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认证企业可以凭合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二、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

10、告表(详见附件)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告平台”(),向社会公告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告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阐明或者证明材料.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於J,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及I,海关公告作废。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I,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海关公告作废。五、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规范改善的,海关容许企业进行规范改善。规范改善期限由海关确定,

11、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善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六、信用措施和海关认证企业原则中的工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近来一次海关行政惩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225号令(有关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隙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第

12、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告,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合用本措施。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遵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合用对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0),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予以互认AEO企业对应通关便利措施。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告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可以反应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

13、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有关的信息。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告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时认定成果;(三)企业行政惩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企业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惩罚信息的公告期限为5年。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告的企业信用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

14、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原则和程序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原则。海关认证企业原则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原则和高级认证企业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立案清单等有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惩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罚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立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罚金额合计超过10万元的I;(

15、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五)通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获得联络於J;(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妥利益的;(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I情形。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初次注册登记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措施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措施第十条所列情形孙(三)合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措施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第十

16、二条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原则对企业实行认证。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日勺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成果经海关承认欧I,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照根据。第十三条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Ho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二)积极撤回认证申请时;(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第十五条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H勺认定成果实行动态调整。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

17、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合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於J,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原则的,合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合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措施第十条规定情形的J,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第四章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六条一般认证企业合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较低进出口货品查验率;(二)简化进出口货品单证审核;(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品通关手续;(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七条高级认证企业除合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合用下列管理措

18、施:(一)在确定进出口货品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二)海关为企业设置协调员;(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第十八条失信企业合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较高进出口货品查验率;(一)进出口货品单证重点审核;(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行重点监管;(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九条高级认证企业合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成果不一致导致合用H勺管理措施相抵触H勺,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行管理。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时,海关暂停合用对应管理

19、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成果和管理措施继续合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如下原则作出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重要权利义务的,合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成果和管理措施,其他的分立企业视为初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初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取合并,合并企业合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成果和管理措施;(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初次注册企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作

20、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根据口勺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惩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第二十二条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惩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品、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品、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予以惩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惩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品、物品等值价款。U年”,指持续的12个月。“年度”,

21、指1个公历年度。“以上”“如下”,均包括本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品国际流通,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原则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第二十三条本措施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口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同步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措施(海关总署令225号,如下简称“信用暂行措施)已于2023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措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22、,如下简称“分类措施”)基础上重新制定。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达,分类措施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6年来,在增进企业遵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海关业务改革时不停深化,分类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规定和执法实践需要,尤其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存在一定差距,同步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规定也日益迫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分类措施重新调整,赋予新的内涵。问题一:信用暂行措施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什么?答:本次信用暂行措施制定的制度设计理念重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充足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规定。今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

23、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如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定各部门、各领域要按照“守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海关总署于广洲署长指出:“企业信用是企业做出来的,不是海关评出来的,海关只是客观反应市场承认度”。因此,在信用暂行措施制定过程中,海关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定,以“诚信遵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遵法守信等可以反应企业信用的客观状况,科学、公平、公正地明确了认证企业(海关高信用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的认定原则以及管理措施,高信用企业享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合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

24、关严密监管。二是充足体现与国际海关接轨规定。2023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会议上签订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原则框架(如下简称“原则框架”)意向书。本次信用暂行措施充足融入了原则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0),合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问题二、信用哲行措施怎样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贯彻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答:按照信用暂行措施规定,只要企业诚信遵法、规范经营,不管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均有资格申请成为高信用企业。对诚信遵法企业,充足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

25、,详细表目前:一是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H勺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立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原则;二是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合用目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三是科学设置认定原则。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简朴易行、实时动态的原则,变化分类措施中指标均为刚性、绝对数值日勺做法,予以企业一定的)规范改善空间,同步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多少的实际状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问题三、新修订的信用暂行措施是怎样体现中央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规定的?答:在信用暂行措施制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规定,着

26、力简化程序,减少核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一是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从属海关;二是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关对企业信用认定H勺核准环节,除了认证企业(即AEO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原则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三是大幅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例如,高级认证企业评估时间仅需90日,办理时间较分类措施减少约3个月。问题四:信用暂行措施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0AEO互认”,那么信用暂行措施是怎样与国际接轨的?答:为了切实贯彻国家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27、,同步使中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发展规定相一致,我们将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与国际海关AEO制度融合,按照WCO所倡导FJAEo制度H勺规定,借鉴国际海关AEO制度H勺先进做法,建立了企业认证制度,制定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遵法状况、贸易安全等方面的I海关认证企业原则,明确了中国海关“认证企业”作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的J制度根据。同步,借鉴国际海关通行做法,将认证企业分为面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样,中国海关将可以更好地与国际海关进行AEO互认合作,使更多的中国企业可以走向世界,享有签订国海关H勺通关优惠,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问题五:信用暂行措施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告方面是怎样规

28、定的?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23-2023)的总体规定,国务院在今年10月IFI施行了企业信息公告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暂行措施建立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告制度,并建立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告平台”,依法依规公告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一)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可以反应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如下五方面: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是AEO互认信息;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有关的信息。(二)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告范围和时限。信用暂行措施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

29、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告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成果;三是企业行政惩罚信息;四是其他应当公告的企业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惩罚信息的公告期限为5年。(三)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告的企业信用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改正。问题六:信用暂行措施

30、正式施行后,在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上怎样与旧的分类措施相衔接?答:为充足保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会制发公告,明确分类措施FfJA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B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C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信用暂行措施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问题七:信用暂行措施规定的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重要有什么区别?企业与否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答:海关认证企业原则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原则和高级认证企业原则,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遵法规范、贸

31、易安全和附加原则等5类原则,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原则有18条32项,一般认证企业原则有18条29项。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原则重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日勺规定,重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规定,享有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规定,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口勺企业,除享有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口勺通关便利外,还可享有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原则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一般信用企业按照信用暂行措施和海关认证企业原则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哪个原则的,就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

32、,进行对应的认证。当然,假如企业经评估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原则的情形,也可以对照原则进行自我规范、完善,待到达原则规定后,再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问题八、在信用哲行措施制定过程中,海关与否征求了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答:在信用暂行措施制定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了中国报关协会及各地方协会、有关进出口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信用评级企业的提议和意见,尤其是高度关注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新型业态企业的意见状况。实地到深圳一达通企业、上海春宇企业以及青岛新华锦等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调研,采用举行企业座谈会、发放调研问卷等多种方式,充足吸取企业合理诉求、意见,制定了较为

33、科学和符合实际的信用评价原则。例如:考虑到综合外贸服务类企业小型侵权窠件易发、轻微违规次数较多的特点,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般违规案件来处理;将违法案件的“绝对值”原则,改为按照违规次数和报关单量比例的相对值原则;将信用认定原则辨别为刚性和弹性原则,予以轻微违法企业规范改善的机会和空间。问题九:海关准备采用那些措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尽快熟悉信用暂行措施答:为了保障信用暂行措施顺利实行,让广大进出口企业理解、熟悉信用暂行办法并尽快受益,海关总署将组织全国各关,从今年11月份起,通过企业宣讲、在线访谈、12360、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进行系列推广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认知度、承认度以及参与度,让企业切身感受到“诚信遵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引导企业自觉遵法规范、诚信经营。同步,我们还意识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绝不是海关一家的事情,它还需要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接下来,海关也会通过会议、走访等形式,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等宣传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在有关部门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努力营造一种良好H勺社会信用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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