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初创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一)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内引进的“海河英才”;(二)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
2、农民工、残疾人。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第三条按照分类施策、以奖代补原则,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扶持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推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人社行政部门委托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级经办、业务指导和评估检查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孵化基地资金保障
3、工作。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三)运营管理
4、。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四)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第六条符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
5、业孵化基地的,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第七条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报。(二)初审。区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复核与公示。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和现场复核,复审复核合格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认定。符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一并申报,也可以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程序
6、单独申报。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第八条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认定后经营满1年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内容包括:(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在孵企业经营稳定,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第九条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一)通知。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创业孵化
7、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印发年度评估标准。(二)自评。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按要求将评估材料报区人社行政部门。(三)初评。区人社行政部门收到评估材料后,进行核查和实地核验,出具初评意见,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复核与公示。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后,提出评估等次。对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第四章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第十条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其中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
8、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入驻1户在孵企业且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第十二条根据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
9、数计发。第十三条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第十四条建设费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孵化基地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结果,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行政提出申请,区人社行政审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第五章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区
10、两级监管,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检查,每月实地检查户数不低于享受补贴户数的30%;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随机抽查,每年对每家创业孵化基地至少抽查1次。第十七条对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对整改不合格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第十八条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退回全部补贴资金。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后两年内,大学生在孵创业企业数量低于规定标准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不再给予上浮部分的补贴。第十九条在孵企业应当
11、将创业孵化基地场地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得作为库房及宿舍等变更使用性质。在孵企业迁入、迁出、变更法人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第二十条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区人社行政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贴发放、监管中骗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区人社行政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创业孵化
12、基地管理办法,支持区级创业孵化平台发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7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是否申报大学生孵化基地:是口否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孵化基地名称建筑面积m2孵化基地地址孵化场地面积m2注册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创业企业户数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管理服务团队基本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内容职务12345申报单位确认区人社局初审意见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意见我单位申请建立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愿遵守我市就业创业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经核实,拟同意该单位申请建立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审核人:业务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经复核,拟同意该单位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审核人:业务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