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或当事人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及以挂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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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或当事人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及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盗窃抢劫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0条、第1211条、第1212条、第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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