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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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查询的记录方式。第三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或进行检查;(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五)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六)举

2、行听证;(七)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八)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施行行政强制执行;(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十一)其他执法人员认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该立即向执法单位夫人在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六条执

3、法音像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信息;(二)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三)执法事项;(四)行政相对人信息,执法现场信息;(五)与执法过程和目的有关的信息;(六)执法文书送达信息;(七)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本单位保管员,统一存储在制定存储设备集中保管。执法音像记录应备份管理,备份件存储在其他存储设备。第八条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制作书面说明材料,写明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事项、执法相对人等信息。执法音像记录和文字说明材料一并附卷保管。第九条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与

4、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执法音像记录长期保存。第十条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一条未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复制、传播执法音像记录。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二)因不规范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印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音像记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减、修改、毁损,弄虚作假的;(五)因保管不当致使执法音像记录确实,造成不良工作影响的;(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要求,应予追究的。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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