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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法规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O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
2、营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备注备注项目(以下简称 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第十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备注第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备注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二条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
3、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合伙人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100%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 人 三分之二以上 人员同意。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 人 三分之二以上 人员同意。备注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十五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4、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 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 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八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 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
5、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八章入伙、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一条入伙的新合伙人
6、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 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备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4 .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备注: O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3 .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
7、债能力;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 除名人退伙。第二十五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 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 产状况进行结算
8、,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 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第二十八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
9、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 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 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 .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 .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 .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
10、.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 后十五口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口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口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三十四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 五
11、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五条任何因本章程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 生后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 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十六条在争议仲裁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 继续履行其在本章程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报政府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普通合伙人(签字或盖章):有限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