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738410 上传时间:2024-01-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第四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五条市信息化行叙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

2、的部门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通信行业管道规划及社会对信息基础管线的需求,协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信息基础管线规划,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所称信息基础管线是指信息传输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三章信息产业

3、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第十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第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

4、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十四条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第四章信息工程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十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第十七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立项;项

5、目专业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二十条人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第二十一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信息基础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的要求,根据地下空间资源平衡各方需求,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新建建筑工程应当按市信息基础

6、管线建设规划要求,实施信息基础管线接入工程。第二十三条建设信息基础管线应当取得地下空间资源占用权。地下空间资源占用权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取得。第二十四条面向公众的信息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涉及国家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信息资源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利用价值的、数字化、网络化的数据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第二十六条市及区(市)县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市级各有关

7、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配置,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开发;(二)政务信息资源在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各部门分类开发;(三)经营公共信息网络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范围;(四)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项目提供信息服务;(五)遵守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8、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八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经营服务,应当保证采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安全保密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三)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擅自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建设规划,不按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三十条面向公众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