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1年5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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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1年5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2、、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广电、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广播、电视、报刊

3、、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学校应当普及地震预警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防震减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台网建设、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建设、信息播发系统建设等内容。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地震预警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

4、警监测站点,并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监测台网。第九条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地震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站点,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第十一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

5、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人员疏散、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紧急避险、自救互救。高速铁路、城市

6、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第十六条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装置及运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地震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预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

7、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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