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法律依法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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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

2、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1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

3、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2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3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4 .征收机关、征收

4、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5 .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泾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烧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

5、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6 .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

6、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

7、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1 .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 .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

8、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3 .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4 .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1 .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

9、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Q2 .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

1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

11、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4 .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1 .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

12、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 .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

13、。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Q3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

14、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

15、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

16、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二C)C)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财发监交农审国件攵部委部部部署局 革输

17、 业 政改察运业计林 展通 家财建(2009)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

18、事项通知如下: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二)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三)部门各司其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

19、)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二)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固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三)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一)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

20、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二)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三)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一)补贴标准的确定。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二)补贴用油量的确定。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2008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

21、、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要将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出租车、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等分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基础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据此对上年度用油量进行增、减调整后,测算确定本行业上年度补贴用油量。补贴用油量测算确定并审核无误后,函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将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三)油价补贴的负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

22、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机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四)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上述补贴

23、标准、用油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财政部计算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本级的补贴资金。(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四月底前,财政部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本级的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中央单位和相关企业。为了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单位、企业预拨,各地必须在3月底前发放到受益对象。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管理(一)要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为组长,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

24、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方案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以及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二)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具体补贴办法。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益对象。(三)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对本通知规定范围之外的对象予以补贴或提高补贴标准。六、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

25、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下发的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同时废止。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

26、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

27、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内海

28、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

29、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七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

30、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贴用油量。(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

31、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第九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第十条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第十一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32、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第十三条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

33、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五条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

34、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第十六条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

35、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第十九条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

36、查。省级财政、渔业、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

37、补助或扣减补助。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8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赛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的规定,现将清理后公布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

38、费标准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重要的涉农价格按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执行。其它经清理后需向社会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纠风、农业等部门审核确定后,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布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二、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发展和“三农”建设。(一)加强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

39、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的管理,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收费的管理,农民在本集体土地按规定批准建自用住宅除按规定缴纳土地证工本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村委会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二)加强农村用电价格的管理。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40、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少数地方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电费的问题;农排电量和农业生产电量等严格按计量收费,严禁按田亩等分摊到户。(三)加强农村用水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监管,合理核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水利工程水价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四)加强涉农的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

41、务;严禁将婚姻服务收费与婚姻登记收费捆绑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机构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代办等服务并收费。三、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公布后,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示制的有关规定,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公示到所有行政村。各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部门要在醒目的场所将本单位和部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公示模式和内容,加强公示栏(牌)的动态管理,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全面及时有效地宣传到广大农户。四、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和服务网络,及时协调处理和查处农村的各种价格和收费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拓展价格公共服务,完善价格

42、公共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价格信息服务和政策服务。五、各市、州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督促各县市进一步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2009年3月底前,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以文字材料报省。附件: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农业厅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一览表中央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价费字(1992)452号,鄂价费字(1992)196号,鄂价费(2004)243号对农民承包的村、组塘堰及原农田改为精

43、养鱼池的不收费。(一)养殖、种殖业同上1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8元/亩年同上2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同上(1)常规鱼(青鱼、草鱼、鲤鱼、鳗鱼)25元/亩年同上(2)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45元/亩年同上(3)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35元/亩年同上3网箱养殖8元/平方米年同上4水生经济植物种植8元/亩年同上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二)捕捞业另行制定鄂价费(2004)243号中央四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费(1997)1148号,鄂价费字(1998)4号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船免收登记

44、费和变更登记赛。(一)国籍证书30元/证价费字(1992)452号(二)登记证书10元/证同上(三)船舶登记计价费(1997)1148号,鄂价费字(1998)4号1机动船100元/艘同上2非机动船30元/艘同上(四)变更登记同上1机动船50元/艘同上2非机动船10元/艘同上中央五海事调解费(渔业船舶海损处理费)价费字(1992)452号价费字(1992)452号,鄂价费字(1992)196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鄂价费(2004)46号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一)调解成功的不超过损失额的07%同上(二)调解不成功的不超过损失额的035%同上中央六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

45、检验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2000)559号,鄂价费(2003)248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鄂价费(2004)46号省九证照工本费鄂价费(1992)196号鄂价费(1992)196号(一)渔船照牌4元/个同上(二)机动船航行签证簿3元/个同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文件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

46、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渔业船舶检验收费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 .总则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 .建造检验一般规定船舶构造(船体和艇装)轮机电气设备轮机自动化冷藏装置锅炉载重线吨位丈量10稳性批准1

47、1消防设备12救生设备1314航行设备信号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 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 19渔捞设备3. 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般规定船舶构造(船体和胞装)轮机电气设备轮机自动化冷藏装置载重线吨位丈量稳性批准10消防设备11救生设备12航行设备13信号设备14无线电通讯设备15防止油类污染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 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 18渔捞设备4. 19起重设备4. 20坞内检验4. 21尾轴抽出4. 22锅炉5. 23修理检验6. 拖航检验7. 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 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2. 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O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I类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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