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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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府办发(202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9日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

2、、建设、维护。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规划管控第六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尊重自然地势地貌,最大限度地维持自然河湖水系和沟渠湿地。第七条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

3、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在编制和修编防洪排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技术措施及方案。投资管理部门应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第十条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第十一条自然

4、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纳入地块项目规划条件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及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已出让或划拨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应通过规划条件核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城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设施:(一)道路与广场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应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推广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

5、的压力。城市广场要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并适度收集回用。在改造既有道路和广场时,要有计划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实施海绵化改造。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二)公园与绿地建设。公园和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进行统筹设计,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公园绿地内的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应采用透水材料,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街头绿地应结合城市景观、游览休憩等功能,采用

6、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优化雨水径流路径,增强蓄洪排洪能力,净化面源污染。(三)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于40%。各类建筑与小区项目应通过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入口截流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有条件进行雨水收集回用的建筑与小区,应根据雨水的用途、用量、收集范围、水质状况等进行优化设计,合理确定雨水收集回用规模。推进公共项目的海绵体建设,延伸推进海绵型镇村建设。机关、学校

7、、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保护和修复既有水库。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雨水系统,消纳自身雨

8、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要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五)城市水体建设。要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第十三条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

9、,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第十五条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设计方案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对于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已开工项目未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10、相关内容和要求。第十八条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第十九条住建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建设落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由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

11、场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职能部门可委托管养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主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依法由建设单位、设施所有人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市级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

12、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是属地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第二十六条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将现场监测、模型算法、指标考核相结合,有条件的宜采用现场监测和模型算法,条件缺少的可采用指标考核。第二十七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推广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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