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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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314010湘建建(2023)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25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

3、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4、考评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实施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称为项目考评主体,负责项目考评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六条在建项目应实施项目考评。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考评,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完成30%时进行首次考评,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进入竣工待验阶段后,不参与项目考评。同一项目办理多个施工

5、许可证,由相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承接实施,且由同一考评主体实施考评的,可以由前述企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申请合并考评;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合并进行考评。依法直接发包并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自项目开工起单独进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实施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组织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详见附表1)。项目自评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每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复核。第九

6、条项目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考评(详见附表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详见附表3)等情况。工程监理企业项目考评除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包括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第十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质量安全规范化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项目在季度内有施工活动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监督和项目考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评结果应如实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实现场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如实在考评后24小时内录入平台。平台在季度末自动归集当季项目

7、考评结果(以下简称项目季度考评)并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第十一条季度内有在建状态的项目均应进行考评。季度内有过在建状态但未考评的,项目考评主体均应及时赴现场核实,并通过平台上传反映实时施工进度的现场全景图片等佐证材料。项目状态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为停工状态或由停工状态恢复为在建状态的,项目考评主体均应现场核实并在平台上传佐证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季度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第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优良”:(一)现场考评等级为优良,项目季度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二)已实施视频监控,对于单体建筑面积IoooOnV及以上5或群体建筑

8、工程造价3000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长度300m及以上的道路等线性工程,已实施扬尘在线监测(单独发包的装饰安装工程除外);(三)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均与“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联网(平台数据接口文档详见附件1),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等可免费使用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平台注册使用指南及硬件接口文档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合格”:现场考评等级为合格,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或者现场考评等级为优良,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一)现场考评等级为

9、不合格的;(二)项目季度考评得分不足70分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认定为“不合格”:(一)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二)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符合性抽查或质量安全督查等为“不合格”的;(三)企业未组织自评或未录入项目自评结果的;(四)项目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详见附表4);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安全质量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改落实;(五)存在不满足扬尘治理“六个100%”要求、不按设计要求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不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等严重情形且整改不到位;(六)发生因安全或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

10、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七)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认定为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八)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第十七条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已按规定在平台进行监理急报的,不进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未按规定在平台进行监理急报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季度考评中现场考评等级“不合格的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对考评前最近一次建筑施工企业月度项目自评在平台复核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未自评的除外),并按规定在平台上进行监理急报,且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合格、工

11、程监理企业未复核为“不合格”、未按规定在平台上进行监理急报或急报内容不符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在录入和审核提交现场考评“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同步录入监理急报的符合性核查情况。第十八条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结果归集之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接受企业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5)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无异议。企业陈述和申辩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确认项目季度考评结果无误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在作出

12、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6)告知相关企业;复核确认项目季度考评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前述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由项目考评主体存档备查。第十九条上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对下级项目考评主体项目季度考评的现场考评情况进行符合性抽查并录入平台,现场考评符合性抽查结果为项目最终现场考评结果;现场考评等级与抽查等级一致的,该项目符合性抽查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符合性抽查为“不合格”的项目,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提出“不合格”处理建议,并由原项目考评主体履行告知、认定程序。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符合性抽查审核提交截止日期为下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省级符合性抽查时间为市州符合

13、性抽查截止日期至季度末。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质量安全季度督查开展省级符合性抽查工作。按全年所有市州全覆盖原则每季度随机抽查4个市州本级和各所辖2个县市区(以下简称为抽查地区)进行优良等级符合性抽查,重点抽查现场考评优良率排名靠前的市州和县市区。符合性抽查采取随机选派专家、随机抽选项目的方式进行。各抽查地区(按单独考评主体)优良等级项目抽查数量为10%(最少不少于4个,如不足4个,按实际优良等级项目全部抽查),抽查的项目按抽查结果确定等级。抽查项目“符合率在50%及以下的地区,该地区其他项目优良等级不予认可,由属地考评主体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抽查项目出现“不符合且符合率在50%以上

14、的地区,属地考评主体应当对抽查项目以外的其他优良等级项目重新核定,确保核定项目等级与现场实际相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属地考评主体重新核定为优良等级的项目可再次抽查,如仍出现“不符合”的,按“符合率”在50%及以下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级符合性抽查有项目抽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地区进行通报,并在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监管评价排名等工作中予以扣分,对抽查项目“符合率”在50%及以下的地区、再次抽查仍出现“不符合”的地区纳入全省差别化管理,有关具体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考评相关工作,上述情况抄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市州符合性抽查参照执行。第二

15、十二条市州考评主体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项目季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信息(详见附表7)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中已考评不合格的项目除外,由平台自动归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汇总不合格项目信息并统一公布,包括平台自动归集、项目考评主体上报、省级符合性抽查认定的不合格项目。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表8),统一进行公布。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年度内项目参与考评的季度2个及以上,项目季度考评的次数2次及以上(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工,第二年第一季度完工项目可以将考评优良等级累计到第二年参加年度

16、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统计);年度内考评次数为2次或3次的,历次考评均为优良;年度内考评次数为4次的,考评优良等级不少于3次;(二)年度内无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三)未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四)年度内未因安全、质量、实名制管理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结合利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并满足减量化要求。第二十四条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公布后5年内,被公布为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项目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

17、部门核实后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该项目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结果。第二十五条项目季度考评及符合性抽查结果审核提交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如需修正,应按下列程序处理:(一)因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错误需修正的,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对项目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如需修正考评结果,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如企业对调查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需修正考评结果的,由复核部门集体

18、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包括核实情况和原因,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或企业申请的复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修正的意见,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全省通报。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自评工作(详见附表9),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

19、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根据项目季度考评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等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企业考评。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工作或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二)企业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率(不合格率二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与项目季度考评总次数之比,下同)超过5%且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3次及以上;(三)企业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四)企业年度内因安全、质量、实名

20、制管理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或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2次及以上;(五)其他应当考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一)企业年度内获得优良工地数量5个及以上且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率(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率二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次数与项目季度考评总次数之比)60%及以上;(一)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率不超过2%或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三)企业没有其他不应当认定为“优良”结果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年度内有项目季度考评的企业,企业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汇总企业

21、考评结果后统一公布。第三十条外省入湘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抄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等级可作为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未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或项目季度考评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湖南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企业考评结果后,对权限内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权限内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第三十四条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的项目

22、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考评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中监理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有2次及以上的总监理工程师,自公布全省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第三十五条支持和鼓励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观摩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季度考评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利用考评工作以权谋私。第三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现场考评工作纪律,完善和规范考评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程序。

23、开展现场考评时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与吃请等任何与考评工作无关的活动。考评人员开展现场考评工作后,应当开具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勤廉信访函(见附件3)并由考评主体记录存档。第三十八条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置。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对考评勤廉信访函情况进行回访,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地方保护、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规

24、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第四十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质量安全督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等工作,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未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的地区,实施督办、通报、约谈、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发现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H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2023年年度企业考评等结果仍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21)199号)、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

25、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2)170号)文件执行。2023年第四季度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考评结果分别纳入2023年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2023年年度企业考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21)199号)、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2)170号)同时废止。附件:L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数据接口文档2 .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

26、平台注册使用指南及硬件接口文档3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勤廉信访函附表:L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自评评分汇总表4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5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评分表6 .重大质量隐患检查表7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告知书8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认定书9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10 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1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接口文档详细接口文档请扫描二维码并按照相关接口进行数据推送。附件2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硬件数据上传接口文档详细接口文档请扫描二维码并按照相关接口进行数据推送。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3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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