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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权责事项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4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初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El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行使层级备注编码责任单位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含4个子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Fl内提出审核意见,报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白收到申请之
4、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2.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变更登记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3.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犷建、异地重建登记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5、行使层级备注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
6、股市级表二:行政确认(共1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7、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民族宗教股市级表三:行政处罚(共10项)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等的处
8、罚(含2个子项)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处罚2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2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
9、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10、或者设立许可。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IO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
11、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4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的处罚(含7个子项)1.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
12、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4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的处罚(含7个子项)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13、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3.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4.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6.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7.对宗教团体
14、、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5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1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2 .对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3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4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5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15、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
16、级6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活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处罚2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7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
17、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8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2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
18、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9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1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2 .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
19、自办原则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9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3 .
20、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4 .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5 .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10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
21、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四:行政监督检查(共4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检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民族宗教股市级2对宗教活
22、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等的检查(含4个子项)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民族宗教股市级2.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监督检查4.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3对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
23、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检查(含3个子项)1.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贝:(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行政监督检查民族宗教股市级2.全县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3.全县性宗教团体的年度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工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24、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行政监督检查民族宗教股市级表五: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含4个子项)I.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其他行政权力民族
25、宗教股市级2.民族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查3.民族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4.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条件审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他行政权力民族宗教股市级表六:公共服务(共4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备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公共服务民族
26、宗教股市级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公共服务民族宗教股市级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2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27、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公共服务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4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初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
28、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公共服务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中央、省委、龙岩市委、漳平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重大
29、决策部署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2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拟定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政策法规民族宗教股市级3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各项工作和宗教对外交往活动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社会团体登记
30、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股市级4承担民族宗教系统普法工作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5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民族村加快发展政策建议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4号)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
31、会令第2号)3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4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政策法规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6承担民族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分配和监督使用管理工作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4号)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7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城市民族工作,配
32、合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1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2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3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股市级8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场所,承办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9协调做好我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和宗教领域安定稳定工作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 .中共漳平市
33、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10指导乡镇(街道)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中共漳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三定”规定(2019年3月31日印发)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1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依法处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
34、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川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12依法制止外国人违法进行宗教活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13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权责事项民族宗教股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