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卫生健康系统“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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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凤区卫生健康系统“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银川市、金凤区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安排。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在金凤区卫生健康系统内集中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治内容(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集中划片摸排登记和分类检查,全面查清本系统内“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的数量、分布、隐患特点等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建立“一户一档,对检查发现

2、的违规住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安全出口锁闭或堵塞、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等行为,督促场所立即整改。(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一是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照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附件D、“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附件2)、经营门店(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标准(附件3)、家庭防火安全指引(参考)(附件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附件5),集中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

3、隐患排查整治,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电动自行车等进行重点检查,建立“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等一系列闭环管理。二是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行业标准(S308-2019),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措施。持续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版),深入推进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的应用,固化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

4、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消防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消防投入,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设施,逐步淘汰老旧设施、设备。消防重点单位与消防维保单位明确权责关系,定期做好检测;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完整好用。(三)加强培训,提升意识。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合用场所规住人现象的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等分批次、分类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典型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教育提醒活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宣传,广泛宣传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危害性,牢固树立“发生

5、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的安全自救意识,知晓发生火灾正确判断逃生路径和方法、识别火场浓烟危害。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轮岗培训等制度,职工年度受训率达到100%O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类型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的培训要求,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二、时间安排从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1年4月)。制定金凤卫生健康系统“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启动会议,动员部署全系统“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启动专项行动。(二)排查整治(2021

6、年5月至9月)。局属各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充分发动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排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三)集中攻坚(2021年10至11月)。对排查台账进行动态更新,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挂牌督办机制,保障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四)巩固提升(2021年12月)。局属各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要分析共性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实际出台配套举措、形成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四、工作要求(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局属

7、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清开展“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要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主抓督办,统筹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二)跟踪问效,狠抓落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实施方案部署,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

8、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于每月19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排查台账(附件6),12月1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1.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2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3 .经营门店(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标准;4 .家庭防火安全指引(参考);5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6 .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帐。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一、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商铺门面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

9、等进行完整分隔;严禁将经营、加工或储存物品的夹层用于人员住宿;符合防火、防烟分隔和疏散逃生条件的夹层和区域,住宿人员最多不超过1人。二、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生活、住宿区域应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外的逃生、救援出口,确有困难的应当设置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逃生出口,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时,应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户外广告牌不等影响外窗逃生。三、严格控制使用、储存易燃可燃材

10、料物品。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内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符合条件的专营场所除外);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蓬等。四、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至少应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并确保完好有效;人员密集或流动性大的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要提高消防安全防控等级,可采取安装独立式感烟、感温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提升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

11、喷淋等设施;居民住宅楼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器材齐全。五、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场所内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配电线路应穿阻燃套管敷设;切勿贪图便宜而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夹层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高温加热、取暖等电气设备;取暖设备应远离可燃物,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严禁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进行充电;居民住宅应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六、严格隐患排查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主管

12、单位、乡镇、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严格查处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严格清理违规住人,全面整治各类风险隐患。附件2:“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其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体的检查要点如下:一、禁用场所(一)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2 .建筑

13、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3 .厂房和仓库;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5.地下建筑。二、火灾危险源管理措施(二)应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明火的厨房应与其他部位分隔,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管路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油烟机和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并落实闭店后关水、关电、关气、关厨房门的措施。(四)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使用卤鸽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

14、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鸽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六)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不应超负荷使用,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七)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八)住宿区域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三、可燃物管理措施(九)装修装饰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

15、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十)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四、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措施(十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十二)除上条内容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16、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十三)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人数不超过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防火分隔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且直通室外。(十四)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十五)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

17、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五、消防设施管理措施(十六)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Om3。(十七)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十八)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并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根据建筑规模和住宿人数,视情况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十九)使用燃气(燃料、甲乙类液体)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并能自动切断燃气(料)源。经营门店(

18、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标准一、重点类经营门店整治要求(超市、商店、餐馆、快递物流、娱乐休闲、汽车修理、生产加工及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人员流动大、可燃物多、火电源复杂的场所):(一)经营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门店1 .严禁设置在居民楼内、严禁住人、严禁生火做饭,严禁在室内电动停放车或充电。2 .使用防护型灯具,电线穿金属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3 .物品分类存放并保持安全间距,及时清理可燃杂物,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二)其他重点类经营门店1.与经营场所连通的房间和区域(包括通过内楼梯连通的房间和区域)严禁住人,房间外窗严禁设

19、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4 .搭建的阁楼或夹层内严禁住人,房间外窗严禁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5 .住宿的房间,必须与经营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并有独立逃生的侧门或后门,逃生门严禁使用卷闸门,房间外窗严禁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6 .物品分类存放并保持安全间距,及时清理可燃杂物,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和出口。7 ,电线要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要设置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8 .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9 ,严控烟头火种,生火做饭必须与经营区域分隔,点蚊香要设置专门托盘,并与可燃物保持安全间距。10 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灭火装置,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11 会报火警

20、,会逃生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二、一般类经营门店整治要求(门诊、办公、金融、社区服务等场所):1.住宿房间的外窗严禁安装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12 严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时清理可燃杂物,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1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规使用电气,要设置空气开关等安全用电保护措施。14 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和充电。15 严控烟头火种,生火做饭必须与经营区域分隔。16 .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17 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三、居民住宅整治要求参照经营门店基本标准执行:1.严禁在居民住宅公共楼道、门厅、走道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18 严禁在居

21、民住宅公共楼道、门厅、走道内堆放杂物。19 .居民住宅电缆井等管井要封堵严密。家庭防火安全指引(参考)一、特别关注电气安全。电气短路、断路、过负载、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等是引发火灾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家庭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聘请专业人员敷设、安装。大功率电器长时间不用应拔掉电源。电气线路老化、破损应及时更换。二、减少可燃物质堆放。可燃物质是火灾发生、燃烧蔓延的主要途径。家庭装修装饰应优先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养成定期清理阳台杂物习惯。不在屋内、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不在室内过量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三、严格控制火(热)源。火(热)源管理不当可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应教育儿童不在室

22、内、公共走道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燃气煨汤、烧水等时不应离人。高温发热设备附近应隔离可燃物。四、保持房屋结构完整和设施完好。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停用、损坏室内外消防设施。不将居住建筑改变为生产经营场所,确需调整的,应使居住部分与生产经营部分完全分隔。不建成群租房。五、养成良好消防安全习惯。不将杂物堆放到室外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按指定区域停放私人汽车、电动自行车。关注了解居住楼房安全出口位置,主动学习掌握火灾避险逃生技能。非必需不在窗户、阳台安排防盗铁栅栏,确需安排的鼓励设置能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六、积极应用技防措施。鼓励安装使用新型防短路、防过载、防电弧断路保护开关。推广在生产经营部位

23、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在居住区域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家庭应适当配备灭火器(毯)、逃生绳、防毒面具等灭火、逃生器材。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24、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9.1 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placecombinedwith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and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

25、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4、基本规定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2500Irf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4.3 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4.4 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Hf;4.5 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

26、.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11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

27、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5、防火分隔措施4.9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L5h楼板进行防火分

28、隔。6、辅助疏散设施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LO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L2mo6.4 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

29、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8、火源控制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

30、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超负荷使用;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时冷却降温;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

31、合下列要求: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使用卤鸽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卤鸽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其它要求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

32、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o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附件6:“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帐序号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建筑面积(m2)层数高度主要消防设施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检查时间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检查人姓名备注:主要消防设施由序号代替L室内外消火栓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机械防排烟系统,6.防火卷帘,7.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9.消防控制室,10.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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