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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6年9月28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范围为炎帝大道、迎宾大道、麻竹高速、新316国道、甘沟子渠及其延长线至炎帝大道围合的区域以及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何店工业园。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2、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第四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曾都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第六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履行其辖区、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设置禁鞭标识,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
3、爆竹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时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的监护职责,引导被监护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实施信用惩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版店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
4、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重处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诫勉谈话。第十一条被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第十三条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携带
5、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施放电子礼炮、燃放孔明灯的,参照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执行。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