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〇一八年十一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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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一八年十一月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

2、义书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将建筑废弃物倒

3、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

4、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二、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的餐饮垃圾没有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三、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四、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

5、书签。二十五、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在城市绿地

6、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亥小画和悬挂重物或者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或者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七、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

7、古树名木致死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进行无证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超过占用期限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经批准在城市绿化地内开设服务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市政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

8、定义书签。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紧

9、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

10、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发布,1992.8.1起施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4.10通过,2007.7.1起施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17.8.30通过,省人大常委会2017.9.28批准,2017.12.1起施行)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5.9.25通过,201

11、6.Ll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一、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

12、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发现5处及以下明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2、发现5处以上10处以下明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500元罚款;3、发现10处及以上严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规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IoOO元罚款。二、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

13、服、摆放物品。”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发现1处,责令其马上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2、发现2处以上5处及以下的,责令其马上整改,并处以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3、发现6处及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200元罚款。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4、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明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50元罚款;2、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

15、00元罚款;3、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收集粪便后乱倾倒,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元罚款。五、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

16、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

17、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发现1处或累计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清理;2、发现2处以上5处以下或累计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o元罚款;3、发现6处以上或累计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被警告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以100O元罚款,对单位

18、处以2000元罚款。六、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现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责令其马上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小范围内(不超过二个街区或某片区域)发现投放人在交通工具上投放同一

19、印刷品的,责令投放人逐一清理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大范围内(三个街区以上或一大片区域)发现投放人在交通工具上投放同一印刷品的,责令投放人逐一清理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城区内多个街区交通工具上均出现同一印刷品的,影响范围极大的,责令印刷品上商家马上停止投放行为,并对商家处以2000元罚款。十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20、设施。”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次数的间隔时间为一年):1、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其限期(两天内)清

21、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2000元罚款;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初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两天内)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2000元罚款;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二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罚款;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3000元罚款;5、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8平方米以上(含8平

22、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初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罚款;6、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8平方米以上(含8平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二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3000元罚款;7、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8平方米以上(含8平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4000元罚款;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的,初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3000元罚款;9、擅自占用城市

23、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的,二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4000元罚款;10、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的,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5000元罚款;1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责令其清理拒不改正的,或阻碍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IoooO元罚款。十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违法

24、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必须征得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后及时清理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

25、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其限期(五日内)拆除;2、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五日内)拆除;3、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

26、以下的罚款。十九、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首次发现该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

27、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其马上整改;2、二次发现该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其马上整改,并处以500元罚款;3、多次发现该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屡教不改的,责令其马上整改,并处以IOoO元罚款;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

28、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责令其立刻停止活动并清理现场。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

29、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责令其立刻停止活动,清理现场,并处以50元罚款。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责令其立刻停止活动,清理现场,并处以100元罚款。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因其行为造成人群聚集、引起该处秩序混乱的,或责令其停止活动、清理现场拒不改正的,或阻

30、碍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

31、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单次发现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现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发现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行为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可处以200元罚款。四、乱扔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

32、为:(四)乱扔动物尸体;”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置自由裁量标准1、 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2、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

33、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首次发现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2、多次发现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对个人处以每次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次100oO元罚款。五、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34、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在背街小巷冲洗的,属于非经营性的,责令其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属于经营性的,责令其马上停

35、止违法行为;2、在次干道冲洗的,属于非经营性的,责令其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责令其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3、在闹市街道、公共场所或主干道冲洗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O元罚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二)处罚自由裁量

36、标准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200元罚款。八、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罚款。九、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7、“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2、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3、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O十: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8、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罚款。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39、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禽类每只处以50元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每只处以100元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每只处以500元罚款。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

40、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工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元。十三、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1、:(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吨500元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7Go十四、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

42、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元。十五、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

43、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面积4平方米以上不足6平方米的,处以500元罚款;2、面积6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1500元罚款;3、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罚款;4、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0元罚款。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44、,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2、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原设施造价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3、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十八、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

4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鹤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yG十九、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

46、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不影响正常使用且能及时恢复原状的,处以重建(置)价2倍指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2、影响正常使用,但能及时恢复原状的,处以重建(置)价5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3、影响正常使用,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重建(置)价10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47、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设置,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并投入使用的,免去处罚;2、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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