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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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

2、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工矿区,以及当事人提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执行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对收缴情况作出笔录;收缴的罚款应在回单位后两日内全额上缴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罚款的两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遇节假日可顺延。第六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没收的实物(除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由执法机关按规定拍卖或处理后将变价收入直接上缴国库。第七条按照罚款的收入级次,其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

3、业银行为代收机构,负责罚款收缴工作。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确定的代收机构办理罚款缴纳手续。第八条代收机构应当在设置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管理手段、帐务核对等方面为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提供方便。确定的代收机构网点应设置明显的罚款代收业务标志。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款实际入库数额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支付。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时应明确预算科

4、目、预算级次、国库名称和缴库期限等;(四)代收机构告知执法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和帐务核对等;(五)违约责任;(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州(市)、县(市、区)执法机关应当将所签的代收罚款协议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也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缴款期限;(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罚款的

5、数额或加处比例;(五)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七)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缴款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加收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加收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先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时,应使用由青海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格式印制、组织发放的“代收罚款收据“。按

6、规定办理罚款收纳、缴库和帐务核对手续。第十五条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退付给执法机关,再由执法机关退还当事人。第十六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缴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缴纳罚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罚款数额、时间等情况告知执法机关。第十七条代收机构应在规定期限,按代收罚款协议所确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缴款国库,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上缴指定国库。

7、第十八条执法机关要定期同代收机构对帐,财政要同国库对帐,加强票据审核,做到所收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保证罚款足额、及时入库。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应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规定,管理混乱,罚款不按时入库的,一经查实,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可取消代收罚款资格,追究违约责任,可另行确定代收机构。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收缴的税收罚款,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青海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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