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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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全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力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智能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一般设施”智能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

2、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一般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养护”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四同步”制度,即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下统称“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实施道路工程时,已有交叉口、新形成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四同步”范围。“四同步”制度的执行应当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设施监管平台”)进行监管。第五条区道路交通

3、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交警、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养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一般设施的维护、管养,并指导各板块做好一般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为全区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一般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一般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区与交通设施相关的突发事件、事故相关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助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智能设施的整体规划设计工作。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

4、规和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智能网联应用需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还应当符合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管养经费保障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时,应当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总投资。区管道路在初步设计、概算申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主动征求交警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监管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纳入设计图纸及文件。镇管道

5、路在初步设计、概算申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主动征求相应交警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纳入设计图纸及文件;智能设施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镇管道路还应征求交警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监管单位的意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监管单位确认的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相关施工设计图应当录入设施监管平台。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重新征求监管单位的意见。第十条道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应当邀请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监管单位参与交工验收,监管单位应当全过程参与并及时提

6、出整改意见。交工验收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建设到位,道路工程中有信号控制、视频监控等智能设施的应当接入启用。第十一条交工验收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智能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一般设施的竣工验收与交工验收同步完成。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设施监管平台进行验收备案,录入地理信息系统点位信息,同时上传提交竣工资料、资产台账等相关资料,做好资产信息录入,由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职能机构确认后进行正式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相关管养职能机构正式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式移交前,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及时整改到位

7、。第十三条智能设施的管养职能机构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移交之前按现有规定执行。一般设施的管养职能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县道以上道路(除道路绿化养护)的养护管理工作;(二)区城管局负责主要县道以上道路绿化养护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两东”地区(含东亭路、友谊路全线,东北塘芙蓉四路以南、东亭路以西区域)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中东亭地区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东亭城区城市管理事项移交工作会议纪要(锡府纪202240号)的移交计划逐步推进;(三)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除区级部门归口管理外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道路同时承担公路和城市道路功能的,根

8、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年报统计库中该道路的管养属性,参照前款规则确定其一般设施的管养职能机构。各镇(街道)指定、变更管养职能机构的,应当通知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谢口管养的监管单位。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职能机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由原管养主体单位按照市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完善后,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移交。交通安全设施无管养主体单位的,其更新完善由各镇(街道)负责。第十五条道路绿化的管养职能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区城管局负责统一制定道路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绿地的养护管理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同时负

9、责主要县道以上道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二)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除区城管局归口管理外道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非交通标志牌。户外广告、条幅、电杆、管线、绿化树植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或者管养单位对排除妨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交警部门等监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管养职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新增、调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完成整改。

10、建设单位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移除、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职能机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七条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由设置单位负责:(一)建设单位设置的施工路段临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二)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的桥梁限载标志、道路隔离带(栏I停车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四)其他依法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十八条

11、本区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进行通报、督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九条普通国、省道、县道和区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经费原则由区级保障,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经费原则由相应板块保障,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智能设施移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养后,其管养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明确支出责任后再行确定,未确定之前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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