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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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财税实操又到年底了,我公司有好多货物销售有跨年收入,哪些增值税今年应该确认收入?哪些企业所得税今年应确认收入?你能给我科普下相关知识么?您好,因为销售货物发出及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也会有所差异。销售货物的跨年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会计实操文库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快来了解一下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2、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今年已收款但货物未发出,今年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3、?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

4、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今年我公司货物已发出,但货款未收到,我公司今年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5、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

6、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四今年我公司有视同销售的情况,这些视同销售的商品我公司今年都需要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吗?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

7、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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