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专业超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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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30871-2022危险化学企业危险作业管理规范一、动火作业5.1 作业分级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体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2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生产

2、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 特级、-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o5.2 作业基本要求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2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

3、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5.2.3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客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6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

4、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5.2.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5.2.8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5.2.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IO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5.2

5、.10 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2.11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5.2.12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IO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5.2.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燃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焕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15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6、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16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5.3 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5.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IO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IO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

7、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5.3.2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5.4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5.4.1 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5.4.2 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

8、,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5 固定动火区管理5.5.1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5.5.2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

9、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二、受限空间作业6.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6.2 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

10、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C)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人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

11、富氧空气;。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6.4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e)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6.5 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6.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

12、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藏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2)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398OO.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

13、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6.7 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6.8 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a)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人或进入受限空间;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C)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6

14、.9 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人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人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人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6.10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o三

15、、盲板抽堵作业7.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编号,并设专人统.指挥作业7.2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自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7.3 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21547或JB/T2772的要求。7.4 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自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确认并做好记录。7.5 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

16、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7.6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7.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7.8 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浓伤的管道、设备8高处作业8.1 作业分级8.1.1 作业高度力按照GHT3608分为Pg个区段.2n5m5mA15m15m30m,8.1.2 立接引起心.落的客观危险囚索4要分为9种:a)阵风风力八级(风速8.0mS)以上Ib)平均气温等或皿干5工的作业环境: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

17、于12X的作业:c)作业场地仃冰、雪、需、油、水等易滑物:O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15差If)作业活动范的Lj危险电小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I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位冷电比带电体的电/等级kV163-110220330500KKm1.72.02.51.05.06.0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京的高处作业按蓑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府tT.m2A55I5I53O1UUIIVBUIUIVIV8.2 作业要求8.2.1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8.2.2 高处

18、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8.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8.2.4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梭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8.2.5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肉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

19、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8.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您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8.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人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揶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揩施。8.2.8 在同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8.2.9 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

20、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8.2.10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8.2.11 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五、吊装作业9.1 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a)一级吊装作业:m100t;b)二级吊装作业AOtSmSlOOt;c)三级吊装作业:m401。9.2 作业要求9.2.1 一、二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1.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

21、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9.2.2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9.2.3 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I.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9.2.4 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9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9.2.6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22、。9.2.7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9.2.9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错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裴。9.2.10 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

23、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不应在起重机械I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9.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

2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拥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0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9.

25、2.13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六、临时用电作业10.1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10.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0

26、.3 在开关上接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力口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10.4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10.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10.6 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火灾煤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煤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

27、于500V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燥炸危险场所以及有商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e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

28、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g)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10.7 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0.8 临时用电时间-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七、动土作业11.1 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

29、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1.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11.3 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1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藏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11.5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来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I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

30、于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窖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健.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楷施,确保安全;)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1.6 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Im范围

31、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m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1L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拥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11.8 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1.9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1.10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

32、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窘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11.11 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八、断路作业1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12.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1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I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

33、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12.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置高度应高地面1.5m,不低于1.0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应能发出至少自15Om以外清晰可见的St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12.5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34、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

35、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

36、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

37、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

38、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39、。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

40、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

41、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42、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3、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44、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

45、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

46、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

47、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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