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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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民宗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及便民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民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加和停止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省民宗委负责梳理、认领、修订民族宗教条线行政许可事

2、项清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审查标准。民宗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完善、优化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方式,制作格式样表示例范本,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应当在民宗部门网站或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全文公布,一经公布,要严格遵照执行;有关申请表格、示例范本等应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第五条民宗部门进驻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可以开设专窗,也可以委托综合窗口受理。开设专窗的,应由本机关派驻人员,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委托综合窗口受理的,受理后交本机关办理。第六条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第七条行政许可

3、事项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申请表、申请书等格式文本的,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样表,或者由省民宗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的格式样表。申请人应当参照示例范本,按要求提交申请表、申请书。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到民宗部门或本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民宗部门窗口现场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倡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民宗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4、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条民宗部门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本部门同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即为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的起始日期。第十一条民宗部门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5、知书,告知相对人不予受理申请的具体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二条民宗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宗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宗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审核转报事项),下级民宗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民宗部门。上级民宗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十四条未明确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民宗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核转报事项未明确法定期限的,下级民宗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上级民宗部门。第十五条在规定的许可

6、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民宗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意延期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书,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民宗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民宗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情形确定本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制作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第十八条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如实记录讨论内容,并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民宗部门根据工

7、作实际确定。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核查的事项,或者民宗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制作现场核查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核查全过程;对相关人员开展问询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如实记录问询过程。核查结束后,应当结合现场核查笔录调查笔录,制作现场核查意见书。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宗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宗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宗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8、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第二十二条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具体日期。第二十三条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全社会公ZjO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需要送达申请人的,应当在该文书制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可以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采用邮寄、留置等法定方式送达。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每年年底集中移交本机关档案室。第二十六条上级民宗部门应当按照法律、

9、法规的规定,对下级民宗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形式包括实地检查、卷宗评查、随机暗访等。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将下列事项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应依法予以纠正:(一)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否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三)是否违规收取费用;(四)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民宗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民宗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三十条民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检查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民宗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苏民宗发(2012)13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厂江苏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宗规(20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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