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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商部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1直销违法行为检查重大变更的检杳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H条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H一条、第
2、四十六条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换货、退货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
3、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六
4、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进货检杳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
5、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
6、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
7、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4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拍卖法第六十条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5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6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
8、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7公示信息抽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9、、第八条、第九条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8登记事项检查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H*一条、第二百H三
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H一条至第五十九条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省级工商、市场监
11、管部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
12、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9年度报告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10广告违法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行
13、为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11商标违法行为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
14、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
15、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
16、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O12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质监部分)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17、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杳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
18、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第10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1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抽中华
19、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20、(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16全省认证活动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
21、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全省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认证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在江苏境内的认证活动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7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
22、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第五部分加强计量监管能力建设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管理及市场需要,划为重点管理的和在重点领域列入强检的计量器具检查的具体内容:计量器具是否已执行检定检定,计量检定是否执行检定规程,检定行为是否规范,收费是否执行收费标准,检定结果是否与首检一致、是否有倾向性偏差。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要求:按照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认真做好被抽样品的
23、计量夏测工作,尽心尽责,按照拟定检查规范,扎实做好检查工作。18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内容:商品量、服务量短缺、定量包装商品、商品包装计量、以重量结算的
24、零售商品等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质监量发(2015)173号)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
25、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内容:证书、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等;要求:按照办法及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20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
26、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内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要求: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21能源计量监督检查中
27、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用能单位内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
28、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22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进行。23商品重点检查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执
29、法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对下列商品实施重点检查:(一)食品、食盐、烟草、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家电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二)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三)进出口商品;(四)涉嫌假冒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假冒名牌的商品;(五)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商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产、销售者依法或依上级部署24纤维产品监督抽查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纤维产品的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纤维制品生产单位
30、。集团采购检查纤维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等要求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单位2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依法或依上级部署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序号抽查
31、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26国产药品注册的补充申请和再注册证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批准后纳入属地日常监管,批准后是否发生变更;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7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20号)县级食品医疗机构批准后纳入属地日常监管,批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注册证后监管第四条国
32、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准后是否发生变更;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8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证后监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批准后纳入属地日常监管,调剂使用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数量是否正确,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29特药(麻醉、精神、药品类易制毒、
33、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证后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34、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省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批准后纳入属地日常监管,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根据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
36、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6号)一、
37、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5、管理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笫25号)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省政府办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7号)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
38、品(含中药、民淡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J苏食药监政20121297号,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购用、易制毒购用、蛋肽批发由省管县承担(仅指省管县,不包括其他县级食品药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品监管部门)30药品批发企业证后监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39、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批发企业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部分市局承担监管职能3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证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5)25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
40、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2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证后监管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检查确认企业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条件33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证后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
4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杳情况向社会公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JR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检查确认企业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34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
42、011)442号)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检查医疗机构药房药库是否符合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3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后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43、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第十一条实施四级监
44、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四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十二条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风险。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监管企业的检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企业产品研发、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风险管控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按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和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查频次,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十三条实施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四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第一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管划开展检查并完成检查的复查36食品、食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