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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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文件水办水保(2023)11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3)28号)关于分类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技术要点的要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

2、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统一审查标准,做好审批服务保障,提高我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评审要点。一、总体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放管服”

3、规定、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合理。审查工作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行,认真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预防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强化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项目所处区域、行业特点以及项目水土保持调查与勘测成果等,确定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与要求。(三)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制度,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管理要求落实到审查审批全过程,守牢“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底

4、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查通过。(四)坚持突出重点。既要注重对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完整性的审查,更要重视对弃渣综合利用、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等内容的审查,确保方案内容系统完整、重点突出。按照以上原则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开展符合性审查(参见附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一)综合说明应包括后续各章节的小节和结论,项目的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等级和防治责任范围等。重点审查:1.项目概况应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项目介绍到乡镇级,线型项目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专项设施

5、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2 .前期工作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批情况,前期工作各专题进展情况,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3 .自然简况应明确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涉及的二级区和三级区)、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与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的敏感区情况。4 .设计水平年应明确项目设计水平年具体年份。5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根据项目组成、建设内容、施工组织等确定,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以及其他扰动与管辖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应明确到县级行政区。对于占用海域但不

6、形成陆域的面积,航道疏浚项目港池、锚泊区、深潭抛填区水域,施工租用已建成房舍无新增扰动情况的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6 .防治目标应明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和防治指标,涉及指标值调整的应合理论证并说明指标值调整具体依据,线型或较大项目涉及两个以上等级区域时,应明确各区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综合指标值取最高防治指标值。7 .水土保持措施应明确各防治分区布设情况和主要工程量。各项措施工程量统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体积、截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体积、临时排水长度、临时沉沙池数量、临时铺垫及苫盖面积。8,投资及

7、效益分析应明确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县项目应分县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明确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必须满足设定的指标值。9 .结论应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二)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应包括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表土保护利用、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和自然概况等。重点审查:1.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应按照分项或分区分别说明具体建设内容并与立项文件或所处阶段的主体设计文件一致。已开工项目应说

8、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0 项目总体布置应明确各组成部分相互位置关系及平面布置情况;竖向布置应明确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明确是否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防护措施。11 项目有依托工程的或属于工业园区内的,应明确与依托工程和工业园区的关系、立项、建设内容及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等情况。改扩建和分期建设工程,应明确各阶段建设内容及衔接关系。12 工程征占地应说明资料来源,结合现场调查和勘测明确占地性质(永久、临时)、占地类型和面积,根据项目组成及施工组织按县级行政区域进行统计。13 土石方平衡(含表土)应依据项目组成或分区明确挖方、填方、借方、弃方和调配情况。表土应单独平衡并说明保护利用

9、的情况。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应明确。建设生产类项目分建设期和生产期进行土石方平衡。14 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应明确拆迁(移民)规模、安置方式和专项设施改(迁)建方式、建设内容,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三)水土保持评价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征占地、土石方平衡、表土剥离利用、取土场设置、弃渣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等评价内容。重点审查:1 .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确因发展战略和保障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科学论证,

10、并提高防治标准。2 .项目选址(线)应当依法严格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其他水土保持敏感区(包含但不限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优化建设方案和布局、进行分析论证,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截排水与拦挡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2个百分点。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采取提高桥隧比、控制标高、优化施工工艺、加强工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具备条件的应布设雨洪集蓄与沉沙设施等。3 .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应符合绿色设计要求,主体设

11、计应开展减少工程征占地面积和土石方数量的相关工作,临时占地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施工结束后恢复为原土地利用类型,工程建设方案应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并对工程建设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4 .土石方挖填数量计算应准确,土石方流向、内部区域平衡调运应合理可行。对同时存在弃方和借方的项目,应论证其合理性。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应合法、合规、可行。取土场、弃渣场应进行设置必要性与合并设置可行性的分析论证。5 .涉及弃渣的,应开展弃渣综合利用调查,制定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方向等,对综合利用涉及需要设置堆存场地的,应布置拦挡、截排水等有效的防护措施。弃

12、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的,应明确交易方式、市场消耗能力。6 .涉及土石方挖填确需进行表土剥离的,应开展表土资源调查,表土资源调查成果应包含土壤类型及分布情况、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利用途径等。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表土保护措施应全面有效,后期利用方向明确可行。表土资源不足的,应明确表土来源或提出土壤改良方案。7 .涉及取土场的,取土场位置应明确。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场。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土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防护措施、后期恢复方向应合理可行。表土及无用料等

13、的临时堆放、处置与防护要求应明确。8,涉及弃渣场的,弃渣场位置与运渣方案应明确。弃渣场选址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确认,落实用地可行性;弃渣场选址应深入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水系等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对周边的影响。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含水库淹没区)内设置;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敏感因素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500米范围内有敏感因素的或500米外一定范围内对敏感因素有安全风险的,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项论证,且论证结论能够支撑选址合规要求,并取得影响区基层政府书面认可。弃渣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弃渣堆置方案合理,恢复方向可行。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进行地质调查,

14、使用前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进行勘察。9 .施工方法与工艺应从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等水土保持要求进行评价。10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评价分析应对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布设位置、数量、设计标准以及实施时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进行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未考虑防护措施或考虑的措施不全面、不到位或设计标准低于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附录D界定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数量和投资。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

15、方案的,应分区列表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的位置、规格、数量和投资。(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应包括土壤流失量预测和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重点审查:土壤流失量预测参数和预测结论应科学合理。(五)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施工要求等。重点审查:1 .防治区应根据地貌类型、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工程布局、施工组织设计等划分。2 .措施总体布局应根据区域水土流失状况、行业特点及施工组织等明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防治措施应覆盖防治责任范围和施工全过程,并与主体工程施工时序相匹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应明确工程级别与设计

16、标准,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级别和设计标准。截排水工程的水文及水力计算应准确,工程类型、型式、结构应合理,并做好排水顺接,不降低项目区的原排水能力;土地整治措施应满足复耕或植被恢复要求。4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应明确级别与设计标准。植物措施配置方案应根据项目区立地条件、项目特点确定,并与确定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相匹配,植物措施的品种应以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印发广西水土保持工程高效水土保持植物配置指南为参考优先选择乡土树种、草种。5 ,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应明确布设位置、面积、实施时段。超过一个生长季的项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增加植物防护措施。6 .临时占地区域应依据恢复原占地类型的要

17、求布设相应水土保持措施。7 .弃渣场级别应准确,防护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应合理,措施体系应全面。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等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布设,工程型式、结构等应合理。弃渣场和拦挡工程的稳定性结论应明确可靠。8 .边坡防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生态防护型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制定防止边坡溜渣的措施。9 .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时序,施工进度安排应遵循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施工场地应减少裸露时间、弃土(石、渣)“先拦后弃”,植物措施符合生长季节。(六)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监测范围和时段、内容和方法、频次、点位布设、实施条件和成果等。重点审查:1.监测范围明确并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进行监测,时

18、段合理,内容全面,方法、频次、点位布设符合实际并满足要求。有水土流失风险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水土保持建设的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报送监测预警信息。2 .建设类项目监测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期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两个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运行期结束。3 .对于3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采取视频监控。(七)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与效益分析应包括投资概(估)算编制原则与依据、编制说明与概(估)算成果、效益分析等。重点审查:1.编制原则科学,价格水平年确定及费用构成合理,材料价格符合实际,费率计取符合水土保持和行业要求。2 .措施单价分析应齐全准确

19、,投资应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3 .针对提出的监测方案,计列足额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费用,包括水土流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费用。4 .应明确各防治区水土流失面积、工程措施占地、植物措施面积、复耕面积、永久建筑占地(包括场地、道路硬化面积)、水面面积、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防护量(包括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挡护数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等,计算设计水平年六项指标值。效益分析数据来源合理,计算过程、方法、结果准确。(八)水土保持管理应根据最新文件规定明确组织管理、水土保持施工、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各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

20、任应明确,水土保持工作内容和任务应纳入施工合同,水土保持“三同时”和绿色施工要求明确。(九)附件与附图应包括相关附件、附图等。重点审查:1.附件应包含项目立项和相关支撑性文件,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的,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涉及弃渣场的,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个人)的意见。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附地质勘察报告结论。涉及弃渣综合利用的,应附相关支撑性材料。2 .附图应包含地理位置图(应标出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等水土保持敏感区范围)、水系图、项目区土壤侵蚀图(应采用最新广西水土保持公报成果,要以县级行政区单独成图,线型项目的应明确各县级行政区边界

2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监测点布置图、总体布置图、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典型措施布设图(包括措施平面布设图及各单项措施的典型断面图,比例不小于1:2000)等。3 .涉及取土场、弃渣场的,应开展“一场一图”措施布设(或设计),附位置、地形(点型项目比例尺应不小于1:10000;线型项目整个项目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典型段或特殊段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和影像等图件,并能够反映下游至少1公里范围内的地形地物信息,明确措施布设和表土堆放场位置。4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含监测点位),应采用CGCS2000大地坐标系地形图绘制,并应提供包含所有防治分区的ShP格式矢量图;防

22、治责任范围图应能显示所有的防治分区图斑。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要点1 .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变化情况。2 .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3 .涉及4级及以上弃渣场新增或变更的,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对弃渣场进行调查与勘察,查明、分析、评价弃渣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4 .涉及取土场、弃渣场位置变更的,取土场、弃渣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要素信息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取土场类型、弃渣场

23、类型、取土量、堆渣量、汇水面积、最大挖高、最大堆渣高度、周边情况等)。应明确新旧取土场、弃渣场的变更关系,并逐一对变更弃渣场进行选址合理性评价,逐一附平面布置图。5 .新增取土场、弃渣场的应说明新增原因。取土场、弃渣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取土方式、弃渣堆置方案合理,恢复方向可行。并逐一进行选址合理性评价,逐一附平面布置图。6 .弃渣场变更或新增弃渣场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附件:L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别要求2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特别要求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4 .管道建设项目特别要求5 .核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6 .矿山建设项目特别要求7 .输变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8 .风力发电

24、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附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记录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位于南方红壤区、西南岩溶区和城市区域等类型区的生产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南方红壤区1 .坡面应根据汇水情况布设径流排导工程。二、西南岩溶区2 .应避免破坏、堵塞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明确落水洞入口位置,在落水洞入口设置弃渣场的,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确保落水洞入口不被堵塞。三、城市区域3 .应采用下凹式绿地和透水材料铺装地面等措施,增加降水入渗。4 .应综合利用地表径流,设置蓄水池等雨洪利用和调蓄设施。5 .应按照当地有关弃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规定,做好弃渣处置。6 .裸露面应及

25、时采取洒水、苫盖,运输渣土车辆车厢应全密闭遮盖,车轮应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和泥沙进入市政管网。7 .应提高林草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铁路、公路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项目平面布置与竖向布置介绍中应包含路线走向及平纵断面缩图、路基标准断面图、高填深挖路段典型断面图。2 .特殊路基处理应明确具体分布位置、处理方案及工程量等。3 .表土堆放场、临时堆土场、隧道施工平台等设置情况明确。4 .在高填深挖路段,应开展桥隧替代方案的论证,结论应支撑推荐方案。5 .制(存)梁场、预制场、拌和站等应优先利用既有场地;施工便道

26、应永临结合布设。铁路项目铺轨基地应开展既有和相临基地综合利用比选。6 .山丘区、临河段道路和隧道洞口施工平台下边坡应采取拦挡、护坡等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坡面溜渣。7 .制(存)梁场、铺轨基地、预制场、拌和站、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等应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含抽水蓄能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通过优化设计最大限度提高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林草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按标准确定的指标值。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以工程建设征用地面积为基础,并结合工程及施工布置、移民安置规划等确定。防洪工程、改扩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

27、等无需征收或征用但扰动的土地应纳入防治责任范围。3 .开展阶段验收的,应明确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4 .对于水电工程,应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开展弃渣场选址及多方案比选论证,堆渣量超300万立方米或最大堆渣高度超100米的弃渣场应进行专门论证。5 .应根据后期土地复耕、植被恢复的表土资源需求,分析确定表土剥离量,涉及水库或水电站的应结合表土资源需求和淹没区表土资源调查情况,充分利用淹没区表土资源。6 .对于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深度应符合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7 .4级及以上弃渣场的拦挡、排洪工程建筑物选型和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比选论证,并根据地质勘察成果做好拦挡、排洪工程基础处理设计。8

28、 .对于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依据、原贝k方法和成果应与同阶段工程设计文件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内容保持一致。9 .工程的管道建设内容部分,还应满足附件4管道建设项目特别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管道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按地形地貌明确线路长度、作业带宽度、施工道路数量;应明确横坡敷设、顺坡敷设长度、穿越山体和水体方式和数量;应分类型明确管沟开挖断面图。2 .涉及施工导流的,应明确导流方式、结构型式、挖填土石方量及来源等。3 .应优先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穿越水体、山体,穿越水体应优先采用钢板桩等围堰方式。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水体、山体的,应充分论证并

29、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对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须减少管道作业带宽度。4 .管沟开挖面和局部需场平的施工机械作业区应剥离表土,堆土及无开挖填筑的施工机械作业区域宜采用铺垫保护措施。5 ,横坡回填应设置合理排水措施,不能形成拦水堤;顺坡应分台阶回填。6 .管道作业带应恢复原土地利用类型,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核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核电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海工工程、海域航道、港池等清淤物采取海抛处置的,不计入土石方平衡,但应明确其数量及处置方式;作为场地填筑或需在陆上设置弃渣场(中转场)的则应计入土石方平衡。2 .最后一期工程,应

30、明确临时用地利用方向,需恢复植被或复耕的应明确硬化地面拆除数量及去向、覆土数量和来源。3 .施工布置应充分利用预留场地。4 .厂区林草覆盖率应考虑核电行业规范要求,并结合各期工程施工场地布设和后期利用(恢复)情况综合确定。5 .海岛区水土保持措施应考虑防台风要求。6 .海堤等临海坡面自然海蚀线以上边坡,应结合坡面类型合理考虑植物防护措施。矿山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矿山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矿山地面总布置、开拓开采方案与开采接续计划、施工组织与建设计划应明确。2 .井采矿建设期井巷工程量、废石量与利用、堆弃方案,及生产期年废石量、综合利用方案应明确。3 .露天矿内排、外排土计

31、划与排土场设置、排土工艺等应明确。采掘场占地应按采掘场初期征地范围或采掘场设计水平年地表境界范围计列。4 .井采矿井下或露天矿采掘场排水量、排水去向与综合利用情况应明确。5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露天矿采区接续与排土计划应满足能尽快实现内排的要求。6 .应明确施工期、设计水平年和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露天矿的采区面积可在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中扣除。生产期新增扰动范围的防治指标值不应低于施工期指标值,其它区域不应低于设计水平年指标值。7 .根据矿山开采进度,应明确生产期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要求。生产期应根据矿山开采进度,按照开采完成一片及时整治一片的原则,布设各项水

32、土保持措施。8 .采掘场、排土场应制定表土剥离计划。9 .应充分利用矿山排水保障绿化生态用水。除满足通用要求外,输变电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按地形地貌类型明确线路长度、塔基、牵张场、施工道路数量。应根据各类塔基根开及基础型式明确相应的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及土石方挖填情况,涉及大跨越时应明确施工场地布置情况。2 .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等,下同)应逐一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及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工程征占地、土石方挖填量和进站道路、站外供排水等情况。3 .新建变电站在满足防洪要求下应做到自身土石方平衡;山丘区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并优先采取索道施工方式。4 .塔基区拦挡弃渣的措施应界定为

33、水土保持措施。5 .变电站应优先采用植草防护措施,干旱区可采用碎石压盖措施。风力发电建设项目特别要求除满足通用要求外,风力发电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新建场内道路选线应严格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2 .项目平面布置与竖向布置介绍中应包含场内道路、集电线路(不结合场内道路的)走向及平纵断面缩图、路基断面图、高填深挖路段典型断面图。3 .升压站应逐一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及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工程征占地、土石方挖填量和进站道路、站外供排水等情况。4 .新建升压站选址建设应做到土石方平衡。5,严格执行“先拦后填”原则,场内道路和风机平台形成的各类边坡优先采用生态型护坡措施,下边坡必须采取拦挡措施

34、,防止坡面溜渣。附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记录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一票否决”事项评审意见(是否存在)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善、等级标准不明确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6.属禁止事项又没有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7.在避让区或涉及敏感因素,论证不合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8.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专家其他意见和建议:总体结论:专家签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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