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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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客观题1.合同法适用范围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例如:婚姻、收养、监护);行政合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 .合同的分类合同生效是否需要实际支付(实践/诺诚)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是否支付对价(有偿/无偿)3 .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内容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B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则A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平等、合同主体受法律平等保护B公平:正当行使权利,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A合同订立时,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B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同时履行附随义务C合同履行后,负有后合同义

2、务公序良俗原则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尊重社会公德4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的判断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按照某些具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一乙);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一乙);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甲一乙)。5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顺序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

3、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6 .任意解除权的内容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7 .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8 .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适用、诉讼原被告、费用承担构成: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适用区别:代位权:基于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撤销权:基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诉讼原被告: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5、担。9.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含义和区分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性质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随合同发展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与抗辩权关系不同对待给付义务的违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非对待给付义务,不能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具有解除权违反可以解除合同一般只能追究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能否诉请实际履行不能能10.效力瑕疵的合同内容(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效力

6、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IL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一般保证人可以对抗债权人

7、的要求。12 .债权、债务转让的要求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以下债务不能转让: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不作为义务。13 .免除概念: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单方行为;无因行为

8、;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成立要件:免除人应对债权有处分权;免除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14 .抵消概念: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非不得抵消的债务。类型:合意抵消;法定抵消。15 .提存的风险转移时间标的物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16 .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口头合同: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

9、间。书面合同普通的书面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完成规定或约定程序的时间。17 .要约、承诺生效时间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8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10、。19 .定金合同的分类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20 .法定解除权及使

11、用一方违约,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一未支付金额达1/5;借款合同一一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适用借款;租赁合同一一擅自转租;承揽合同一一承揽人转包主要工作。二、简答题1.简述协议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异同点相同点: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区别: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

12、消灭;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简述合同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性质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随合同发展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与抗辩权关系不同对待给付义务的违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非对待给付义务,不能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具有解除权违反可以解除合同一般只能追究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3.简述承诺构成要件及生效时间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 .简述合同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和可能;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生效要件例如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审批、登记、公证、物之交付等。5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

14、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6 .简述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类型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因买卖合同标的的权利瑕疵致使买受人取得的标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提供出卖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解除合同。当出卖人实际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赔偿损失。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出卖人应当赔偿。支付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违约金仅限于有关权利瑕疵的违约金

15、,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买受人则不能主张。7 .简述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8 .简述合同履行基本规则履行的主体债务人/代理人;第三人;受领人。履行的内容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履行的方法地点;期限;费用;顺序。履行的提供、受领与拒绝履行的抵充三、论述题1.试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

16、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区别: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责任的追究,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则无

17、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2.试论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是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以交易活动构成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交易活动离不开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合意,这些都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所以,合同法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的进行,合同法对此形成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视为交易的内在构成要素,在交易中注入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

18、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意味着承认合同权利为自治权。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合同法与公平正义对于公平正义,合同法先通过确认合同主体平等地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加以落实,并通过对当事人各方真实的合意的保护来实现,因此公平正义是合同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要实现的重要任务。合同法与经济效益合同是有效的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它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而合同法设置清晰、确切的订立程序、履行规则,使交易便捷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法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合同法与道德伦理市场竞争是靠主体的利己心来驱动,但同时交易活动以等价为原则,正式等价原则构成伦

19、理的基础,强调遵循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从而形成市场秩序。这样的伦理先于合同法而存在。所以合同法必须重视并保障道德伦理。合同法与社会发展合同法是一套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依据,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以平等自由为价值,为民主政治树立了范式。因此,合同法是促进社会发展之法。3.试论合同法基本原则概念及相应内涵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B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则A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平等、合同主体受法律平等保护B公平:正当行使权利,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A合同订立时,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B合同履行时,当

20、事人应同时履行附随义务C合同履行后,负有后合同义务公序良俗原则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尊重社会公德三、案例分析题1.北京甲于十月一日发信函给商业上素有来往之莺歌瓷器制造商人乙:“以十万元订购日前鉴定之A瓶,到外地参展,甚急,即寄广州丙公司。”若乙于十月二日将A瓶交丁物流公司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更高价购买该瓶,即派人途中取回之。甲查知其事时,向乙请求交付A瓶,有无理由?甲可以对乙主张交付A瓶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135条。A甲之要约:电报B乙之承诺:a甲的要约声明承诺无须通知。26条第1款b有可认为承诺之行为:乙发送A瓶。C买卖契约有效成立:25条、44条。甲得依135条之规定向乙请求交付A瓶。设A

21、瓶于运送途中因意外车祸灭失时,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乙可得对甲请求支付价金之请求权基础:159、160、161条。A价金请求权之发生:甲乙间成立买卖契约。B是否已为对待给付?(买卖标的物已交付?)141条第2款第(一)项、145条。乙得依159、160、161条之规定向甲请求价金。契约上请求权契约上请求权基础的探寻,需同时思考以下问题:A契约的类型?B契约成立?C契约有效?D契约存在?指契约本身是否因撤销、解除等事由而消灭E对方当事人有无抗辨权?何种抗辨权?2.甲出售位于A市B区的一栋楼房给乙,两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答:该买卖合同6月1日成立并生效。房屋所有权于6月5日转移到乙方手中。设上例中甲、乙两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答:该买卖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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